04-25-2019 "不需缴税"和"不够资格缴税"

提到我在美国继承信托,按照法律,是需要缴纳继承相关的税收的。为什么都在说依据法律,我根本不够资格缴纳遗产继承相关税收?这句话其实是一句法律术语,在税务法律上,"不需缴税"和"不够资格缴税"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依据税法,缴税必须首先符合缴税资格,必须依据缴税资格按照适当税率缴纳,否则是严重的刑事罪名,叫做税收诈欺。依据各国税法,税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本国投资生产的企业和在本国居住生活的居民。“不需缴税”是指符合缴纳某项税款的前提条件,但属于不需缴税的缴税基数范围;"不够资格缴税"是指不符合缴纳该项税款的前提条件。依据法律,“我根本不够资格缴纳遗产继承相关税收”是一句事实陈述,我方敏不够资格缴纳继承税并没有造成信托相关的国家税收上的巨大损失。说明如下,

第一,我本人在2004年继承当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美国康州的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004年我继承当天没有继承税中的个人继承税,美国康州从2001年就已经开始了五年期的孙辈继承爷爷辈分(及以上)辈分继承的个人继承税的免税政策,即在2004年6月30日我继承那天,美国康州不征收孙辈继承爷爷辈分(及以上)辈分继承的个人继承税,意思就是,美国康州在2004年6月30日那一天根本就没有该项个人继承税税种。所以,我2004年作为孙女继承了爷爷们所设立信托的继承事宜不够资格缴纳因我本人是中国公民及美国康州居民的个人继承税。

其次,我所继承的都是爷爷奶奶们为我所设立的信托,这些信托的设立人中,只有爷爷方智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去世,但所信托财产是爷爷方智仁在1948年以中华民国公民身份所信托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在2004年继承当天没有继承税中的财产继承税,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已经离境离开大陆地区的财产根本不适用,而台湾的中华民国税法也已不适用于大陆地区的居民继承财产事宜。所以,我不够资格缴纳我继承了爷爷方智仁为我在香港所设立信托相关的针对所继承财产征收的财产继承税。

所有这些信托的设立人爷爷中,只有曾祖父方励其,曾曾祖父方治兴是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身份去世的,而1949年后的中华民国的税法管辖范围是台湾,已不适用于大陆地区居民的财产继承事宜。其他时期的爷爷们生前所在国家都是在中国土地上已经不存在的政权,所以,他们所信托的财产不适用任何现有国家的任何针对所继承财产征收的财产继承税。所以,我不够资格缴纳我继承了爷爷们为我所设立信托相关的针对所继承财产征收的财产继承税。

第三,我所继承的这些信托在各国的投资一直以来,都是以“外国资本在当地的投资”作为企业纳税类别,依据各国税务法律,历史上一直是缴纳相对而言很高税率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相关税收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税也就是近几十年才开始有优惠政策的,历史上一直都是比本国投资的经营税率高。所以,对于信托所投资的国家来说,我不够资格缴纳我继承了爷爷们为我所设立信托相关的针对所继承财产征收的财产继承税,并没有税收上的巨大损失。

----原稿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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