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益必须是由已经施行的法律所赋予,而非由个人自己认为的 据说上海南京方面的方家血缘就我的博客言论非常气愤,一直强调我方敏不应该是财产的法律所有权的权威人士,他们也是因此不会相信我方敏个人对此的说法的,做为法律上可以鉴定的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他们寻求的是法律对于财产继承的说法。所以,我方敏也是一直在强调, 既然他们认为他们是有法律权益的,他们就应该去与法律相关的机构寻求答案 I)警察局(公安局),举报我本人或者我是在某些外国人协助下共同偷了他们的钱, 原因:没有任何个人也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取代各国自己警察执行各国自己已经施行的法律, II)找律师,上法院,进行财产继承相关的民事诉讼官司。 原因:没有任何个人也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取代法院有效法庭对于财产的法律所有权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裁判权裁决权。 可是,据说中国司法部是已经调查了之后,也已经告知了他们: 没有任何人偷窃了他们自己名下的任何钱或者任何财产; 2004年之前就没有任何一笔财产是登记在他们的任何一个已经去世的爷爷父亲或者任何一个已经去世的奶奶妈妈的名下的;参阅: 国人愤怒:“中国政府认可的李世民继承人”为何无法从外国企业领取生活费用 信托继承是必须依据遗嘱的; 信托里并没有他们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事实而可以继承的任何份额, 方敏和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抚养责任义务关系, 方敏没有任何依据法律应该偿还给他们的财务欠债。 而且,他们自己也已经上过法院,也已经知道 必须提供事实依据向法院说明引发纠纷的财产及该财产的现有法律所有权归属, 必须提供事实依据向法院说明纠纷原因的法律依据, 法院从来不接受任何“认为或者可能”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纠纷案件。 在上述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谓的“要法律的说法”愤怒就没有道理了。究竟是他们应该认为只要他们愤怒了就可以改变已经施行多年的法律,推翻已经施行多年的法律,还是他们应该依据已经施行多年的法律而重新认知什么才是他们的可以继承的财产以及什么才是他们的法律权益?法律权益只能是已经施行的法律所给与的所赋予的,从来不是他们可以自己认定或者自己认为的。 ----2019年9月27日。 你们再来听听我听到的一些愤怒要求, 请问如果有某中国人是一家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工作的,如果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