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20 各方矛盾(VII)- 投资惊恐,如何才能镇定心安自己的投资?
很多国人的普遍矛盾在于:他们认为这些国外钱是不拿白不拿的“海盗船的荒岛宝藏”。
其实,成熟的国家税法是可以有效防止那些家族企业的CEO将这些“就是乐意偷漏税”的公关支出花费在自己家庭的。
- 国内对于股票上市公司是私营企业的理解似乎是:“只要CEO同意就可以从公司提取现金一亿元,只有国家单位的CEO才会受到上级领导的处罚,私营企业只有一些投资人在乎而已”。其实,这些钱都是公司的经营支出,而公司的经营支出是收到会计法规严格管理的。即使CEO同意了一亿元支出,这一亿元支出也是会计法规的“坚决不允许”,会计法规是通过国家审计局和国家税务局强化的。
其实,成熟的国家税法是可以有效防止那些家族企业的CEO将这些“就是乐意偷漏税”的公关支出花费在自己家庭的。
- 比如:一家私营家族企业的CEO同意了的一亿元支出却被国家的会计法规所不允许,因为国家的会计法规只允许这样的“公关支出”费用(比如)一百万元,那么,国家审计局会上报国家税务局该公司的非法9千9百万的“就是乐意”的公关支出,国家税务局会要求该企业补缴因此项支出所短少的国家税款(45%税率)约4455万元。一旦扣除公司税已经让该支出成为了税后利润(retained earning)而一旦纳入retained earning已经成为了投资股东分红款项而离开了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再是CEO可动用的营业支出款项。那就只能是下一笔支出,再下一笔支出了,,,每笔都是如此缴税后离开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呵呵。
国外企业(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家族企业)都是受到国家税法和国家公司法规管理的,这位CEO因为《税法》既不可能如此给予,也会被投资人依据《公司法》而诉诸法庭的,相关的公然给予公司公款行为也涉及了《刑事法》。
我自己说话的方式是开篇论点然后原因解释说明,一些相关矛盾在于对方总是只听见原因解释说明,没听见开篇论点其实也是解释结论,所以对方总是以为我没有正面回答他们的问题,而是向他们耐心解释背景资料。
比如,他们说我应该分他们多少钱,我说我不愿意。那么,他们说他们想看看能不能从会计账本里拿钱,我说:
- 我说:(开篇论点)不可能的。
- 我说:(原因解释):会计账本都是平衡帐,不平衡必须由经理签字才能纠正,(所以不可能的*)。
至此,我自己以为已经很清楚说明了他们想拿钱必须经过公司经理同意的,他们也确实听清楚了这点,所以他们谢谢我说他们听明白了,所以他们坦坦然地要求公司经理必须签字让他们拿钱,所以公司经理报警了,所以警察找他们了。。。*我会注意一定加上这类解释结论。
那么,投资人应该如何如我方敏一般因为镇定地相信公司经理所以心安地不予过问公司营运?只要记得很简单的三个计算式:
- ①营业收入 - 营运支出 = 纳税基数 EBIT,
- 会计账本都是平衡帐,一旦有不平衡款项必须由经理签字才可以纠正。
- 有足够原因怀疑营业收入或者营运支出造假?通知税务局,纳税基数(EBIT)的公司税率份额(至少30%以上)是由国税局地税局代表着全国人民全省人民非常在乎着的。
- 税务局“合情合理处理”的意思:和投资人一样既在乎账目数字的准确也希望继续有下个月的营业收入。(税率有时比每一个单一投资人的投资份额还高)
- ②纳税基数 *(1 - 公司税率)= 投资总利得Net Income,
- 怀疑公司给予的利润报表中的投资总利得(Net Income)数字不对,以投资人身份向税务机关查询公司的纳税记录。
- 纳税额/税率=纳税基数。
- ③各人投资分成 = 投资总利得 * 个人投资份额。
- 妥善保留投资份额文件记录,如有遗失,向政府工商管理机关或者政府股票登记部门挂失补办。
- 一般而言,上级投资公司(投资人)都会在收到投资利得的同时也收到一份公司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s),以及投资代表的相关费用支出报表。而且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投资代表必须按照上级投资公司的指示付款,也必须将扣除了投资代表自己的成本费用后的投资利得百分百上交上级投资公司(投资人),否则都是涉及刑事重罪(侵吞客户财产罪,洗钱罪名,等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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