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2020 各方矛盾(VII)司法警察如何调查科研专利奖金是否学术上真实? (09/08/2020更新)

今天聊科研奖金和智慧类别收入,原因在于华人因为国内的大量负面宣传而普遍难以相信我的科研专利奖金,而我本人却同时被要求必须支付一些人的“智慧陪伴气死你“费用。所以,今天聊聊工资奖金收入。

华人对于科研奖金的矛盾在于他们认为根本难以确定是否绝对不是投资人愿意送的礼钱。这其实根本是一个莫名其妙啊。海外华人开餐馆的很多,国内外也都知道什么是合伙开餐厅。咱打个比方:四个人一起开了一家餐馆,其中三个没有什么亲戚也没什么朋友,每天就是自己在餐馆上班就餐。另外一个是家里人口很多亲朋更多且因为他在餐厅投资而愿意在餐厅解决中晚两餐,这样每天必须三桌的十人大餐桌才可以安置这个合伙人的所有这些亲朋并且必须是全部免费的才能体现友好待客之情意。如此一番,其他三个合伙人愿不愿意?同样啦,这些发放科研奖金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股票的全部都是合伙人,怎么所有投资份额都只算给这一个有这么些好朋友的投资人?一个朋友就是几百万上千万的公司支出? 其他买股票的老百姓还活不活啦?所以美国司法部一定会予以调查的,听着根本是在洗钱啦。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华裔社区和中国国内始终难以相信是否正当科研奖金收入是可以由专门的法学专业调查人才而非各科技领域专业人才予以司法调查的。
  • 主要矛盾并不在于法学专业人才在调查中是否有科技领域人才的配合,而是因为“既然专利科技属于非平常人所能懂的尖端科技,那么,司法调查只能是演演戏而已了。”
  • 其实,美国司法部对于科研奖金的调查,是基于法学上的立法逻辑(立法宗旨)对于是否工资收入,是否公平劳工价格,等等的定义而进行的。
  • 美国司法部在一些公开报道的调查简报中已经做了相关司法调查的逻辑思路介绍(相关报道的开篇介绍)。
    如何界定是否工资奖金类别的合法公平收入
    1:《劳工法》所界定的是“劳动必有所得”所以,《劳工法》界定了是否工资奖金收入的“劳动所得”基础。
    相应疑问:
    • 1:该劳动是否是雇主所需要的劳动?
      • 是否该聘用是出于雇主对人力劳动的需求?
    • 2)该劳动是否是雇主愿意被特定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
      • 是否聘用是出于雇主的自由雇佣意愿?
    • 3)是否该劳动对雇主所做的贡献是得到了劳资双方所共同认可的公平评估,
      • 这份公平是如何界定的?如何保障的?如何体现的?
    • 4)该劳动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工资奖金报酬?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国家税法?
      • 工资级别和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
    2:《公司法》界定的是“公司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税法的规定并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而为公司的劳资双方谋福利”。所以,《公司法》界定了是否工资收入的“劳工费用支出”基础。
    相应疑问:
    • 1:该劳动是否是雇主所需要的劳动?
      • 该劳动岗位是否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岗位?
    • 2)该劳动是否是雇主愿意被特定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
      • 该特定劳动者是否经过了公司的正当聘用程序而保障了该工作岗位所必须的职业技能?
    • 3)是否该劳动对雇主所做的贡献是得到了劳资双方所共同认可的公平评估,
      • 这份公平是如何界定的?如何保障的?如何体现的?
      • 人事雇佣预算是否符合公司政策?
      • 人事岗位设定是否符合部门经营发展需要?
      • 人事雇佣程序是否符合部门及公司的招聘程序。
    • 4)该劳动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工资奖金报酬?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国家税法?
      • 工资级别的规格的界定是否符合公司对于不同级别和职业技能的·人力劳动力的给付标准政策?
      • 该劳动者的人事工资指标是否是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设定并给与?
    3:《税法》界定了公司在人事劳动力的支出必须保障“劳动必有所得”并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税法》是通过强调公司所缴纳的“公司劳工税”的应缴基数总额必须和公司所有员工的“个人收入税”应缴基数相吻合,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相应疑问:
    • 如何体现人事劳工的支出是公司发展所必需的?
      • 《公司劳工税》界定了公司的人力劳动力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法规,《公司劳工税》是通过对公司的人事劳动力费用总额的征税保障了公司人力劳动力支出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 《公司劳工税》保障了公司的人力劳动力支出和其他原材料运输等经营支出的严格区别,以此限制了公司的必要人事资源聘用支出而保障了投资人利益。
        • 原材料,运输,经营用房的房租,库房保管等经营费用的支出都是免税支出。
      • 科研奖金和各种管理奖金是公司鼓励员工贡献促进员工贡献的努力;
        • 科研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所贡献科研产品总价值的百分之几是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
      • 社安税和医保税都是保障已聘用员工利益的,
      • 失业金税是保障地区劳工利益的。
    • 该劳动贡献属于那种类别的贡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中的人才发展规划?
      • 《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界定了个人劳动所得的收入类别。《个人收入所得税法》是通过个人收入类别的严格界定提供了保障是否科研奖金的法律审核基础。
        • 《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界定了不同的收入类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
          • 国家通过税法奖励科研体现在智慧和才能类别的收入(艺能界),和科研奖金收入适用10%税率,
          • 一般的固定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为25%-38%,工资较低的低收入适用10%,
          • 各大专院校因为经费原因而造成的高才华低工资情况适用特别优惠税率类别。
          • 《移民法》规定了聘用外籍劳工也必须符合美国经济发展对于人才的需要。

    4:相关疑问:

    我作为电脑程序员,为何能够拿到电子工程类别的讯号收集类的奖金?
    • 解释:自己买过电脑硬件(hardware,比如外装硬盘,影碟机)的,都知道需要有一个匹配的driver(启动盘),因为研发那个康州软件,我也研究了很多硬件方面如何加密之类的,所以看了很多启动盘driver方面的电子信号和无线讯号的扑捉和处理。(07/16/2020)
    中餐馆当年同事能对“伟哥”有什么样的卓越贡献?
    • 众所周知,我将Apple公司的一个公开码(open source)的电脑运营系统( operating system)研究后分离出了其中的保全模块而做成了康州公司的那个软件,也成就了智能手机的发明贡献。
    • 我同样理解人体也是一个运营系统(operating system),那么,人体的生殖系统也应该和电脑保全模块一样可以予以相对独立于人体全身系统的理解。
    • 当时所举的例子就是纽约中餐馆的当年同事与我之间的互相友善欣赏但互相间确无任何兴趣,属于在国内的那种适合谈婚论嫁但没有异性之间的性吸引力。旨在说明:为性爱交往和为婚姻人生交往是可以完全独立的两个考量,可以为性爱而完全不在乎对方教育工作背景,也可以为婚姻考量而完全不在乎是否想和对方性爱。
    • 请华裔警员查核,看完解释后是否能够理解美国司法部对该同事相关奖励所作调查的结论是真实贡献。(07/16/2020)
    有人说那怎么2004年7月1日会有那番”朋友关系应该都可以从公司拿钱”的表态?因为主要的贡献是在2004年6月上旬的新泽西,在7月1日那天已经知道有多少贡献,有多少给我启发之人应该收到一份公关答谢礼金了。

    有人说怎么都是以前的同事熟人被如此牢记?不是出于自然原因的,是有一些非善意的因素在通过脑控癌技术提示这些名字。我自己是认为他们这么做是想买通我周围所有可能会向我泄露我当时已经挣到的康州电脑公司的科研奖金的人选,类似我的自1967年开始的每月一万美元生活费(上海方面很清楚的当时经历是:超过二十九年没有任何线索可以让我父亲向上海方面索取这笔被上海方面擅自全额扣押的每月一万美元生活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我1996年离开中国后的停止支付。*所有一切是由美国汇款公司予以合情合理合法方式处理的)。

    为何欧美文艺界和科技界与我方敏没有这些矛盾?
    欧美一切法律,所以,科研奖金及文艺界所承诺的利润分成都已经依据法律依据承诺按时给与,其余不清楚也不过问”是欧美文艺界和科技界的普遍立场,所以谈不上有什么矛盾。(07/19/2020)

    对于国内教育对我方敏如此成就的付出也理应得到相应认可的认同
    我认为应该和持中国护照的H1签证的中国教育认同一样,由中国税务总局和美国税务总局协调处理,而非要求我方敏因为有科研奖金而必须额外多交税而实际成为了对我方敏所作贡献的税务惩罚。
    据说中国护照H1签证的中国教育认同是由美国税务总局在H1签证人员的已缴税款中由美国税务总局转交中国税务总局一部分。如此,H1签证人员的应缴税款不变。

    国内普遍认为在国外挣到科研奖金应该回馈学校表达谢意,就算中国税务总局和美国税务总局之间就此探讨,也应有我方敏的一份私人表达(09/08/2020)

    我方敏对此回应:国内明显不太明白什么是科研成就贡献人员的法律权益,中国税务总局和美国税务总局就我方敏科研奖金收入所探讨的其实是我方敏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 ①那些购买该科研成就的公司以市场价值购买科研成果并作为经营费用成本在盈利中扣除的,所以科研成就人员在那些购买该科研成就的公司经营盈利中是没有任何法律权益的。
    • ②那些购买该科研成就的公司以市场价值支付科研成果买价后,有科研成就公司在科研成果价格中依据法律提成科研成就人员的科研奖金。
    • ③那些购买该科研成就公司因为科研成就的盈利是公司投资人股票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而公司股票持有者的投资利得是得益于自有资本的投资而非得益于任何大学教育或者中小学基础教育。参阅:各方矛盾 (VII) - 与政界人士和公职人员的矛盾 (一些可以核实真伪的有关我方敏钱财的法律上说法)
    • ④我当年所受到的中小学大学免费教育都是源自中国政府经费而非学校自筹经费,学校教育付出份额由学校和中国政府协商应属恰当。
    这是造成很多对我方敏要求中美税务协商以外的“同一原因”回馈是被我方敏认为根本是勒索要求的原因。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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