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2020 各方矛盾(VII)- 医药行业的科研奖金矛盾
我和中国国内药业行业矛盾,主要是因为我拿到的一些医药类别的科研奖金。据说矛盾源自国内医药院校自2004年传言美国的硕士毕业论文争议,据说是不同学校先后差别一年的医药类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有雷同之嫌;2007年后又因为质疑我的医药类别智慧专利奖金而致使一些传言在国内大专院校和医药行业内广泛蔓延。其实,我方敏自1996年离开南京市药品检验所后就离开了医药行业,我方敏自1999年美国桥口大学的电脑科学硕士毕业之后一直从事电脑科技工作直至2007年1月底的提前退休。
第一大矛盾:我在美国的医药类别的科研奖金。
国内外华人中的很多一直难以理解既然我自1996年已经离开了医药行业,既然我从未参与具体研究也从未在美国药业行业的研究实验室里参与任何辅助工作,怎么我也能拿到科研奖金?这些人也一直很愤怒美国法律居然纵容我如此,很愤怒美国药业行业公司拒绝纠正,更愤怒我本人拒绝给与恰当的解释。
我方敏本人强调我很能相像这份愤怒和这份难以理解,也不是不予理睬,而是因为有几个考量,1)理应遵守公司对相关言论的要求规定,2)难以向非专业人士解释具体理论。以下是我对此所做的解释:
About Viagra, the curiosities have been about how I can contribute without participating in any lab work.
我在此做些比喻性的解释:做各行各业的,特别是做研究做调查做报道的,都很清楚很多时候一个小小的线索,所引发的可能会是一个很大的项目。我是那个将一个看似没有任何关联的小小的线索和其背后的可能“被引发的板块”连在了一起而启发了专职人员的人,其余都是专职人员的成就了。我方敏被认可的贡献和奖励就是这个”将线索和板块搭在了一起“的成就。
我和一些药业行业人员的矛盾,就在于他们都是做具体工作的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包括”所引发的板块“里面的具体实验室研究人员。他们完全不知我所言,我也完全不知他们所谈。就这些矛盾,也根本无从解释。很多华人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如果至少是相信也确定我方敏是国内的医药学院毕业的,可以听听有关中药治疗子宫肌瘤的那段广播报道后,看能不能理解我所表达的这种无从解释。我对中药治疗子宫肌瘤的所有建议,都是因为以下这些目前已知的,在将优秀中药药方转为口服剂针剂等过程中的科研难题:1)中药药材成剂的药效和煎煮剂型的差别明显很大,2)中药配方在成剂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是有效成分的活性稳定性,3)以及如何在临床治疗上有效地鉴别中药治疗的有效程度。在此谢谢上海医科大学的老师们,虽然我在校就读期间从不温习功课而且各科成绩也不好,但我还是学到了老师们所教所授的医药专业知识,可见当年老师们的课堂教学成就。
那么,科研奖金在法律上的合法公平评鉴是如何确定的?(--2020年3月5日)
我的回答:我所知道的国内大学及科研单位的,和美国所公布的合法公平评估的标准没有任何不同,1)评鉴委员会的评审委员的评审资格是有效的(学历,科研经历,和科研成就),2)评审所依据的标准是事先已经公开的公布的,3)评审过程中没有涉及非法活动,4)评鉴所授予的奖金金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5)不是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过合法公平品鉴后所授予的奖金,不属于科研奖金也不得缴纳智慧类别的科研奖金个人收入税。
*注:据说科研专利销售价格中提领1%至1.5%的科研奖金总额中所支付的那些奖励对于研究所做贡献的公关费用,属于公关类别,法律规定金额不得超过每月一万美元,但同时属于科研奖金的一部分,所以缴纳智慧类别的科研奖金个人收入税。
第二大矛盾:我在上海医科大学药学系的本科毕业文凭。
据说医药行业内的传言是说我当年的毕业论文索引不当所以不符合毕业条件,即索引内容超过了70%属于明显雷同甚至有剽窃抄袭之嫌。首先,我在1990年是持有由上海医科大学校长汤钊猷签名的上海医科大学毕业文凭的合格本科毕业生,这些剽窃抄袭毕业论文的传言纯属无稽误传。
其次,如同记者撰写新闻专题报道是否雷同的疑问,只有针对同一人物的同一事件的同一角度的专题报道才有可能产生是否雷同的疑问,何况雷同程度达到70%左右?国内外各大高校对于学生的毕业论文都有要求索引不得超过多少,一般是(比如)25%左右。这种传言说我的毕业论文雷同部分超过70%,那么,究竟可能是和谁的文章雷同了?1)我当时是和同班的黄姓女生同组在药理教研室做毕业实习,共做实验但从未共同撰写论文也从未交流论文内容,因她实验能力较强又是实验的主力,我也曾因此被抱怨占了便宜且不考量她当时是恋爱中的“没有时间”。2)其次,我当时的毕业实验是当时带教老师自己的硕士研究课题中的一个小环节,是带教老师需要证明的一个实验前提条件,但不是带教老师自己的研究课题,所以也不可能和她的硕士毕业论文雷同;3)1990年的当年,各大专院校并没有普及的互联网,而上海医科大学校刊及医药类别的研究学报上也没有任何类似的相同实验论文报告可供索引而产生剽窃疑问(即:不是同一个实验药品,不是同一个实验动物及测定方法,不是同一个实验目的)。何况,当时可供查询的只有正规学术研究报告,并没有本科程度的毕业论文集锦可供索引而产生剽窃疑问。所以,这些70%雷同剽窃抄袭毕业论文的传言纯属无稽误传。
第三大矛盾:我是否在恶意自我宣传以索取其实从未挣到的“科研奖金”
一直以来,很多矛盾在于既然我从未参与美国药业行业任何研究中心的任何工作是事实,所以不应该有任何药业行业的科研专利奖金。如果药业行业公司坚持奖励我科研奖金,就一定不是合法正当的奖金给付,所以必须直接将钱拿走。这矛盾已经牵涉到了法律上的钱财所有权是否合法更改了,而且相关疑问确实很大很多,所以也才有了美国司法部对我方敏是否确实有医药科研奖金的特别司法调查。我听说的美国的司法调查结论是“所得奖金是符合美国法律的合法个人收入",我非常开心但我本人也确实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奖金,我也不在意,没在实验室里做过看到项目条目也弄不清的。
III)误解源自不清楚科研奖金和科研经费的区别。因我本人的目前健康状况被认为我所谈及的科研奖金是否其实我参与了一些实验的受试费,以及是否涉及冒领了其他人的受试费而数额巨大。其实,我方敏所谈及的都是我方敏的科研奖金,我方敏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实验,所以不涉及任何人的受试费。
我所知道的科研奖金和试验费用:
----2020年3月1日。
第一大矛盾:我在美国的医药类别的科研奖金。
国内外华人中的很多一直难以理解既然我自1996年已经离开了医药行业,既然我从未参与具体研究也从未在美国药业行业的研究实验室里参与任何辅助工作,怎么我也能拿到科研奖金?这些人也一直很愤怒美国法律居然纵容我如此,很愤怒美国药业行业公司拒绝纠正,更愤怒我本人拒绝给与恰当的解释。
我方敏本人强调我很能相像这份愤怒和这份难以理解,也不是不予理睬,而是因为有几个考量,1)理应遵守公司对相关言论的要求规定,2)难以向非专业人士解释具体理论。以下是我对此所做的解释:
About Viagra, the curiosities have been about how I can contribute without participating in any lab work.
- I recognized the frustrations were all about the known medical dilemma that blood vessels in the sponge area don't reac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r mechanism for blood pressure adjustment medications.
- From my research experiences as a computer programmer, I realized this can be helped by re-consider the research hypothesis in order to isolate the area as an independent module.
- I did help out advising how to develop some isolating hypotheses and related.
- ----July 16th, 2019,
- 摘自《Elements to recognize an opportunity to succeed》
我在此做些比喻性的解释:做各行各业的,特别是做研究做调查做报道的,都很清楚很多时候一个小小的线索,所引发的可能会是一个很大的项目。我是那个将一个看似没有任何关联的小小的线索和其背后的可能“被引发的板块”连在了一起而启发了专职人员的人,其余都是专职人员的成就了。我方敏被认可的贡献和奖励就是这个”将线索和板块搭在了一起“的成就。
我和一些药业行业人员的矛盾,就在于他们都是做具体工作的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包括”所引发的板块“里面的具体实验室研究人员。他们完全不知我所言,我也完全不知他们所谈。就这些矛盾,也根本无从解释。很多华人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如果至少是相信也确定我方敏是国内的医药学院毕业的,可以听听有关中药治疗子宫肌瘤的那段广播报道后,看能不能理解我所表达的这种无从解释。我对中药治疗子宫肌瘤的所有建议,都是因为以下这些目前已知的,在将优秀中药药方转为口服剂针剂等过程中的科研难题:1)中药药材成剂的药效和煎煮剂型的差别明显很大,2)中药配方在成剂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是有效成分的活性稳定性,3)以及如何在临床治疗上有效地鉴别中药治疗的有效程度。在此谢谢上海医科大学的老师们,虽然我在校就读期间从不温习功课而且各科成绩也不好,但我还是学到了老师们所教所授的医药专业知识,可见当年老师们的课堂教学成就。
那么,科研奖金在法律上的合法公平评鉴是如何确定的?(--2020年3月5日)
我的回答:我所知道的国内大学及科研单位的,和美国所公布的合法公平评估的标准没有任何不同,1)评鉴委员会的评审委员的评审资格是有效的(学历,科研经历,和科研成就),2)评审所依据的标准是事先已经公开的公布的,3)评审过程中没有涉及非法活动,4)评鉴所授予的奖金金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5)不是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过合法公平品鉴后所授予的奖金,不属于科研奖金也不得缴纳智慧类别的科研奖金个人收入税。
*注:据说科研专利销售价格中提领1%至1.5%的科研奖金总额中所支付的那些奖励对于研究所做贡献的公关费用,属于公关类别,法律规定金额不得超过每月一万美元,但同时属于科研奖金的一部分,所以缴纳智慧类别的科研奖金个人收入税。
第二大矛盾:我在上海医科大学药学系的本科毕业文凭。
据说医药行业内的传言是说我当年的毕业论文索引不当所以不符合毕业条件,即索引内容超过了70%属于明显雷同甚至有剽窃抄袭之嫌。首先,我在1990年是持有由上海医科大学校长汤钊猷签名的上海医科大学毕业文凭的合格本科毕业生,这些剽窃抄袭毕业论文的传言纯属无稽误传。
其次,如同记者撰写新闻专题报道是否雷同的疑问,只有针对同一人物的同一事件的同一角度的专题报道才有可能产生是否雷同的疑问,何况雷同程度达到70%左右?国内外各大高校对于学生的毕业论文都有要求索引不得超过多少,一般是(比如)25%左右。这种传言说我的毕业论文雷同部分超过70%,那么,究竟可能是和谁的文章雷同了?1)我当时是和同班的黄姓女生同组在药理教研室做毕业实习,共做实验但从未共同撰写论文也从未交流论文内容,因她实验能力较强又是实验的主力,我也曾因此被抱怨占了便宜且不考量她当时是恋爱中的“没有时间”。2)其次,我当时的毕业实验是当时带教老师自己的硕士研究课题中的一个小环节,是带教老师需要证明的一个实验前提条件,但不是带教老师自己的研究课题,所以也不可能和她的硕士毕业论文雷同;3)1990年的当年,各大专院校并没有普及的互联网,而上海医科大学校刊及医药类别的研究学报上也没有任何类似的相同实验论文报告可供索引而产生剽窃疑问(即:不是同一个实验药品,不是同一个实验动物及测定方法,不是同一个实验目的)。何况,当时可供查询的只有正规学术研究报告,并没有本科程度的毕业论文集锦可供索引而产生剽窃疑问。所以,这些70%雷同剽窃抄袭毕业论文的传言纯属无稽误传。
第三大矛盾:我是否在恶意自我宣传以索取其实从未挣到的“科研奖金”
一直以来,很多矛盾在于既然我从未参与美国药业行业任何研究中心的任何工作是事实,所以不应该有任何药业行业的科研专利奖金。如果药业行业公司坚持奖励我科研奖金,就一定不是合法正当的奖金给付,所以必须直接将钱拿走。这矛盾已经牵涉到了法律上的钱财所有权是否合法更改了,而且相关疑问确实很大很多,所以也才有了美国司法部对我方敏是否确实有医药科研奖金的特别司法调查。我听说的美国的司法调查结论是“所得奖金是符合美国法律的合法个人收入",我非常开心但我本人也确实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奖金,我也不在意,没在实验室里做过看到项目条目也弄不清的。
我方敏本人从未向美国药业行业的任何一家索取科研奖金。我本人并不清楚智慧专利科研奖金的相关审核及发放程序,所以如有疑问我方敏都是以自己的美国公民身份向美国司法部相关部门写电邮查询,从未联络过任何相关药业公司。
I)误解源自不清楚科研奖金的评定程序。我所知道的评估程序大致如下:1)必须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相关的科研项目,2)必须符合参与相关项目的科研奖金评定的条件,3)必须是经过由公司规章及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公平奖金评估。
中国医药院校对于我在美国药业行业科研奖金的矛盾,在于他们没有听懂我是如何符合参与科研奖金评定的资格的。其实,这是美国司法部的相关调查中也已经曝光过了,在那个星期曝光的前一段,在司法部调查评鉴程序是否合法公平之前有一段是PhD研究总监(?)所做的一份说明,那其实是在说明我方敏是如何符合了参与科美国研奖金评估的资格的。我记得我当时听到的整个程序包括:1)我的贡献是什么,2)公司如何收到的,3)公司认为的有效贡献为何以及依据为何,4)如何符合参与评估的资格的(?),4)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认定是否合法,5)评审过程是否合法,6)奖金数额评估结果是否合法。。。(05/03/2020)
II)误解源自不清楚科研奖金的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据我所知是作为研究公司的工资类别营运支出发放的。我所知道的:1)据说美国法律规定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成功出售后,可将成交价格总额的1%~1.5%做为奖励科研参与人员的奖金总额。其余98.5~99%是科研公司的营业收入,需缴纳美国的公司营业税约为科研公司营业总额的40%,即国家,公司和个人对此科研成果的投入都有了相应回报。2)即使研究成果的销售和购买单位同属一家总公司,但因各自经济独立核算,且因在总公司财务报表上研究单位的销售收益可以抵消购买单位的购买成本支出,而造成总公司报表上的购买单位由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所产生的销售收益“增大”,从而并不影响总公司的营业收益总额中对此科研成果的成交价格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款。
中国医药院校对于我在美国药业行业科研奖金的矛盾,在于他们没有听懂我是如何符合参与科研奖金评定的资格的。其实,这是美国司法部的相关调查中也已经曝光过了,在那个星期曝光的前一段,在司法部调查评鉴程序是否合法公平之前有一段是PhD研究总监(?)所做的一份说明,那其实是在说明我方敏是如何符合了参与科美国研奖金评估的资格的。我记得我当时听到的整个程序包括:1)我的贡献是什么,2)公司如何收到的,3)公司认为的有效贡献为何以及依据为何,4)如何符合参与评估的资格的(?),4)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认定是否合法,5)评审过程是否合法,6)奖金数额评估结果是否合法。。。(05/03/2020)
II)误解源自不清楚科研奖金的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据我所知是作为研究公司的工资类别营运支出发放的。我所知道的:1)据说美国法律规定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成功出售后,可将成交价格总额的1%~1.5%做为奖励科研参与人员的奖金总额。其余98.5~99%是科研公司的营业收入,需缴纳美国的公司营业税约为科研公司营业总额的40%,即国家,公司和个人对此科研成果的投入都有了相应回报。2)即使研究成果的销售和购买单位同属一家总公司,但因各自经济独立核算,且因在总公司财务报表上研究单位的销售收益可以抵消购买单位的购买成本支出,而造成总公司报表上的购买单位由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所产生的销售收益“增大”,从而并不影响总公司的营业收益总额中对此科研成果的成交价格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款。
III)误解源自不清楚科研奖金和科研经费的区别。因我本人的目前健康状况被认为我所谈及的科研奖金是否其实我参与了一些实验的受试费,以及是否涉及冒领了其他人的受试费而数额巨大。其实,我方敏所谈及的都是我方敏的科研奖金,我方敏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实验,所以不涉及任何人的受试费。
我所知道的科研奖金和试验费用:
- 科研奖金:属于研究单位的奖金支出,由研究单位的销售所得中支付,是科研成果成功出售后在购买单位的支付总额中提成并发放的。
- 试验费用:属于研究单位的研究经费,是研究单位的经营成本。是研究开始直至研究结束之前的公司支出费用。一旦研究项目成功了,或者研究项目被取消了,该项研究项目的试验费用也就没有了。
- 试验费用是在任何科研项目能够有成果之前的支出,而科研奖金必须是在研究项目成功出售之后的支出,所以,试验费用和科研奖金从来不是一本账也从不是一笔钱。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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