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2019 (II) 究竟什么是预留分继承?
前序:
依照世界各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及中国大陆及台湾法律,1)已信托一年以上的财产不属于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2)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3)我爷爷子女的1965年分家产遗产继承及我本人2004年的信托继承都不涉及台湾的继承法。4)1930年的中华民国继承法没有预留分,目前台湾现行的已实施的民国87年修正的的民法预留分继承法也没有追溯期所以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年时期已经发生的遗嘱继承实例。结论:我100%拥有我所继承的信托,我所继承的信托里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可继承份额。我是2004年在美国按照国际在地继承的惯例,依照美国法律继承了爷爷方智仁为我在香港所设立的该信托。
其实,中国大陆的遗嘱继承是没有预留分的,美国的继承法律的预留分也和台湾法律的预留分不同,而且预留分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中的分家产遗嘱继承。我2004年的继承是信托继承并不是分家产继承,爷爷为我设立信托是1948年以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在英国租界地的香港设立的,爷爷是在1965年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上海去世的,爷爷子女在1965年继承爷爷所遗留财产只适用中国大陆的继承法律,而且按照各国法律包括台湾法律,该信托也都不能算做爷爷去世时所遗留的财产而计算预留分,各国法律包括台湾法律中的信托继承本身也没有预留分。我本人是2004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美国继承该信托,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台湾法律,上海的张家夫妻及我爷爷的其他子女在爷爷给我的信托里也是没有可任何继承份额的,何况我爷爷子女的1965年分家产遗产继承及我本人2004年的信托继承都不涉及台湾的继承法。
确实,已经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已不属于逝者名下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逝者的自然继承人的可继承财产,而是在信托设立伊始就是已经属于了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按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包括台湾的预留分和法国的预留分,信托财产都是不在预留分继承所涉及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所以,我所继承的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继承份额。
下面是台湾的遗嘱继承预留分:
律師說: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的比例。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原法定比例),再計算要保留多少(即特留分),就可以得出繼承人的遺產最低保障(特留分)。
【民法】:
依照世界各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及中国大陆及台湾法律,1)已信托一年以上的财产不属于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2)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3)我爷爷子女的1965年分家产遗产继承及我本人2004年的信托继承都不涉及台湾的继承法。4)1930年的中华民国继承法没有预留分,目前台湾现行的已实施的民国87年修正的的民法预留分继承法也没有追溯期所以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年时期已经发生的遗嘱继承实例。结论:我100%拥有我所继承的信托,我所继承的信托里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可继承份额。我是2004年在美国按照国际在地继承的惯例,依照美国法律继承了爷爷方智仁为我在香港所设立的该信托。
其实,中国大陆的遗嘱继承是没有预留分的,美国的继承法律的预留分也和台湾法律的预留分不同,而且预留分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中的分家产遗嘱继承。我2004年的继承是信托继承并不是分家产继承,爷爷为我设立信托是1948年以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在英国租界地的香港设立的,爷爷是在1965年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上海去世的,爷爷子女在1965年继承爷爷所遗留财产只适用中国大陆的继承法律,而且按照各国法律包括台湾法律,该信托也都不能算做爷爷去世时所遗留的财产而计算预留分,各国法律包括台湾法律中的信托继承本身也没有预留分。我本人是2004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美国继承该信托,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台湾法律,上海的张家夫妻及我爷爷的其他子女在爷爷给我的信托里也是没有可任何继承份额的,何况我爷爷子女的1965年分家产遗产继承及我本人2004年的信托继承都不涉及台湾的继承法。
确实,已经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已不属于逝者名下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逝者的自然继承人的可继承财产,而是在信托设立伊始就是已经属于了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按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包括台湾的预留分和法国的预留分,信托财产都是不在预留分继承所涉及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所以,我所继承的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继承份额。
律師說: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的比例。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原法定比例),再計算要保留多少(即特留分),就可以得出繼承人的遺產最低保障(特留分)。
【民法】: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摘自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2.html )
确实,已经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已不属于逝者名下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逝者的自然继承人的可继承财产,而是在信托设立伊始就是已经属于了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按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包括台湾的预留分和法国的预留分,信托财产都是不在预留分继承所涉及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所以,我所继承的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继承份额。
我的回答:
确实,已经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已不属于逝者名下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逝者的自然继承人的可继承财产,而是在信托设立伊始就是已经属于了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按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包括台湾的预留分和法国的预留分,信托财产都是不在预留分继承所涉及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所以,我所继承的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继承份额。
究竟什么是预留分(Legitimate Portion,legitime)?
预留分是指在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按照逝者遗嘱实施财产分割之前,先预留一部分给逝者的所有自然继承人,然后再将剩余部分按照逝者遗嘱执行财产分割。所预留的该部分财产,是以无遗嘱继承的分割比例在逝者的所有自然继承人中实施该预留财产部分的分割。如果任何自然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份额少于预留分的份额,该自然继承人可以要求预留分的继承份额。如果所有自然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份额都超越了预留分的继承份额,继承是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
按照世界各国法律,逝者逝前一年以上所消费所使用的的财产部分不属于逝者逝世时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部分,也不计入应该预留的遗产部分。我爷爷方智仁是1965年去世的,我爷爷方智仁是在1948年为我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期间相隔十七年。所以,依照世界各国的法律及惯例,该香港信托不属于爷爷方智仁去世时所遗留的方智仁名下财产,即该香港信托不属于方智仁爷爷的遗产。
依照中国大陆的继承法,遗嘱继承是100%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没有预留分。中国大陆的继承法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的分割比例是:配偶50%,配偶和所有子女平分另外50%。
依照台湾的继承法律,遗嘱继承是预留部分财产后再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台湾无遗嘱继承的第一顺位自然继承人包括子女和婚姻配偶。
总结: 爷爷方智仁1948年在香港为我设立的信托不属于爷爷方智仁1965年去世所遗留下的方智仁财产,也不属于1965年我父亲及其弟妹按照中国继承法继承爷爷方智仁遗产的范畴,按照国际惯例,也不属于预留财产计算范围。
依照世界各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及中国大陆法律,1)已信托一年以上的财产不属于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2)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
我是2004年在美国按照国际在地继承的惯例,依照美国法律继承了爷爷方智仁为我在香港所设立的该信托。
我所知道的有关我们家继承的信息如下:
- 1:方智仁爷爷1948年为我设立的信托,是自1948年设立的那天起就已经不属于方智仁爷爷名下的财产,所以在方智仁爷爷1965年去世时,该信托也不属于方智仁爷爷的遗产。
- 2:方励其(柒)爷爷1930年左右为我设立的信托,也是自该信托设立的那天起就已经不属于方励其爷爷的财产。方励其(柒)爷爷的遗产是按照方励其爷爷的遗嘱执行的。依照中华民国1930年的继承法,逝者财产分割是百分之百的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1930年的中华民国没有预留分继承。目前台湾现已实施的现行预留分继承法,没有追溯期,即台湾现行的预留分继承法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时期已经发生的继承实例。
- 3:1985 年修改后的台湾民法第 1187 条规定(民国87年6月17日修正),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中华民国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历史法规所有条文) 特留份是第三章的第六节,涉及台湾民法第1223条,第1224条及第1225条)
- 4::依照台湾现行的继承法,预留分是指如果执行遗嘱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所继承的份额,造成某自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少于"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该自然继承人可以要求拿到预留分继承的继承份额即“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如果执行遗嘱分割财产的结果是所有自然继承人所分到的遗产份额都超过了“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逝者财产分割是执行逝者遗嘱所指定的财产分割方案,而非预留分继承。
- 5:按照国际惯例,逝者逝世前一年内所设立信托是否应该计入遗产计算预留分,是依据该信托设立是否是为了逃避预留分的遗产分配额。
上海方面的困扰
台湾目前实行的预留分继承法的预留份额计算是以无遗嘱继承的份额为基准计算的。无遗嘱继承:妻子是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
1930年时,曾祖母在世,曾祖父共育有三名子女,如无遗嘱继承,是各拿25%,所以预留分是共四人每人12.5%。
方励其(柒)爷爷给我设立的信托是否应算入方励其爷爷的总遗产财产总额而计算该预留分份额,是上海方面的困扰,可能也是中国政府一叠声谩骂我抢夺了所有人钱财的原因。
我的回答:
- 1)1930年的中华民国继承法没有预留分,目前台湾现行的已实施的民国87年修正的的民法预留分继承法也没有追溯期所以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年时期已经发生的遗嘱继承实例。
- 2)方励其(柒)爷爷给我设立信托不是为了恶意逃避财产分配,而是遵循家里传统。
----原稿摘自《我的波城日记》,2019年5月3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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