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2020 各方矛盾(VII)- 智慧类别收入的相关矛盾界定(更新)

引言:
为何我如此特别招人讨厌?据说这种经历在国外拿到科研专利的人群中是很平常的经历。拿到科研奖金的基本经历,是和那些同一个专业本科毕业但还没有拿过智慧专利的大学同学不再是朋友了,是和那些为了一份公平吵得天翻地覆的课题组同事不再是朋友了,是和单位内外的同行们中的很多也不再是朋友了。。。这还只是很多按时拿到了科研奖金的平常经历。如果因为奖金被盗领而没有按时拿到科研奖金的,那更似乎是“所有人”评语里的“根本不配一个子儿”。我本人的经历更特别一点,居然是登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构的拒绝往来名单,我的同行包括了各行各业人士,甚至家庭主妇群体也因“谁更厨房”而愤怒。我就暂时自己一个人待着吧,我需要提醒我的爸爸妈妈,估计你们也是如此处境。(--2019年12月31日)

举例中国科技界的一般矛盾:2004年谈论智能手机开发计划的时候,那么多在场c华人,为何只有我方敏一个人拿钱?我方敏必须强调以正视听的是我所拿到的是科研专利贡献的奖金,不是那天到场的聊天费。但如有参与该场谈话华人认为他们自己当时所讲言论其实是科技贡献但却未被认可,我方敏建议最好是通过中国司法部或者所在国家司法部予以查核所作该贡献是否已被采纳但未被予以恰当科研奖金评估。我本人因为当时既不是视讯上线也不是电话上线,且我方敏当时所听到的都是由我的陪同律师所转述,所以我听到的不多也不知究竟是谁发表了些c什么言论。(--2020年3月12日)

听说了一些希冀一些强调"就算华人贡献能力有限,我方敏都应该予以扶持推荐”。我方敏理解为这是否涉嫌了针对我方敏的过分要求,至少是涉嫌违反美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公平竞争”,甚至涉嫌歧视其他族裔的种族歧视。我方敏认为应该扶持的是如何提升教育水平的机制,应该推荐的是如何公平选拔才华以及如何公平认可贡献的机制。为什么?因为符合法律的个人科研奖金一般都是必须有着具体的事实上的科研成就贡献的团队科研奖金中的一部分,依据法律的意思就是这份团队科研成就奖金应该是在所有参与贡献人员中予以公平评估公平发放的,且奖金款项都是源自科研公司的营运支出和科研收入,所以依据美国法律的科研奖金从来不应是空穴来钱的情色支付。如果华人确有真实贡献却未得到公平评估,我已经在此博文里尽量予以协助解释我方敏所知道的科研奖金评审及发放程序,当事华人理应寻求的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进一步协助。(--2020年3月12日)
参阅:

《智慧类别收入的相关矛盾界定》

如果明确收益于某智慧贡献的机构单位已经表态坚决不会支付该机构已经明确收益了的该智慧贡献的相关智慧劳务费用,在“绝对不会给一个子,绝对不会接一个电话,更绝对不会主动联络”的敌意仇恨环境下,该智慧贡献的贡献者是否需要坚持联络该机构单位坚持做个乞丐?该贡献者是否需要坚持才能被承认为乞丐身份,才能乞讨一份理应属于该贡献者自己挣到的符合《劳动法》法规的智慧类别的合法劳动收入?执法机构是如何保障由劳工法规所赋予的“劳有所得”的劳工权利的?(--2020年2月25日)

1)智慧类别的贡献如何界定应该收到劳工法例的保护(即是否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动所得)。
我所知道的:从美国司法部对我方敏自己智慧类别收入的调查经历所学到的:
  • 1)是否有事实证据证明所做智慧类别贡献是真实存在的?
  • 2)收益公司单位是否收到该贡献以及如何收到该贡献的?
  • 3)收益公司单位是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了该贡献?
    • 如果收益公司单位采用了该贡献,则属于应受到劳工法例保障,
    • 如怀疑收益公司单位刻意不支付智慧类别的劳动所得,属于是否刑事奴役罪名之类的,应向公安机关投诉
      • 劳工法例就是“保障劳有所得,杜绝奴役”的法律,
      • 是否刑事案件亦或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了刑事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奴役行为,公安机关是执行刑事法律的机构。
      • 同时,因为“刻意不支付”立场而造成的没有相关资讯而难以公平评估所做贡献的情况下,可能是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才有可能确保由《劳动法》所保障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2020年2月25日)
  • 4)收益公司单位是否对于该贡献做出了公平的评估及收益公司单位是否对于该贡献支付了公平的报酬。
    • 如有一般疑问,属民事纠纷,可通过律师与收益公司单位协商或者诉诸民事法庭。
    • 如果怀疑收益公司单位的评估是否涉及刻意侵吞应得报酬,或者怀疑收益公司单位是否刻意扣押应得报酬款项,可能属于刑事侵吞收入或者刑事洗钱,应向公安机关投诉。
2)如何界定是否智慧类别的贡献所挣得的合法收入(即是否属于公司的人员工资类别的合法支出)?
我所知道的:从美国司法部对我方敏自己智慧类别收入的调查经历所学到的:
  • 1)该奖金收入是否源自奖金发放公司的公司营运项目支出?
  • 2)该收入金额是否是由奖金发放公司的公平评估所决定?
  • 3)奖金发放公司所给予的评估是否符合国家的公司法相关法规以及评估是否公平?
  • 4)奖金发放公司所评估的贡献是否由该奖金获得者所贡献?奖金发放公司是如何收到该贡献的,及所作贡献是否有事实依据?
3)公安机关刑事侦办的调查和法院官司的法院诉讼调查之间的区别:法院依据诉讼人员所提供的举证予以调查,公安机关依据投诉人所提供的线索予以搜证。即民事法院的官司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而公安机关只需投诉人所提供线索确实说明投诉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了,所以不需投诉人自己提供事实证据而是由公安机关通过侦办方式搜集相关事实证据。

4)举例一些我自己所经历的在相关矛盾界定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困扰:
2004年7月1日那天,我当时是否同意由别人领取我的智慧奖金收入?
我的回答:我从未同意由别人领取我的智慧奖金收入。我当时只被告知当时公布了几个替我代收该类收入的银行账号,我当时认为是与我自己所继承的信托所投资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一些会计公司在替我代收。我的科研专利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收入,应缴纳美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智慧收入类别税率),我的个人收入从来不属于理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业务收入。目前听说的是一些公司将我的个人收入支票存入作为这些公司的业务收入,听说早已是由美国警方处理的法律事件。

疑问-1:这是否应属于国内的代收房租水电费的类别?
我的回答:与国内的代收房租水电的差别,在于并不是合法的代收手续费被当成了这些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我的个人科研奖金收入的全部金额。

疑问-2:为何不由公司处理?为何属于由警方处理的刑事法律范畴?
我的回答;将受益公司单位给付的个人奖金收入支票从受益公司会计部门拿走后做为另一家公司的公司业务收入存入该另一家公司的银行账号,与持枪抢劫受益公司会计部门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武力威胁了受益公司会计部门职员的人身安全。

由公司开具的个人工资奖金支票属于公司开具的个人工资支票,并不属于公司业务支票,一旦开具则不再属于公司的财务会计业务,但理应由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寄出该个人支票,所以属于是否由内部人员参与协作的“是否偷窃洗钱”的刑事法律事件,具体调查属于警方工作范围。

疑问-3:有些华裔警察强调他们不采信我的一些智慧奖金收入说法,为何我坚持不改这种说法?
我的回答:我认为警察执法的原则应该是和做为执法领导机构的司法部在法律上的立场应该是一致的,如有任何争议,应该是由司法部予以法律上原理上的撇清说明,而且警察执法也应该是依据事实。所以对于这些华裔警察的这类疑问,我的回答是,我听说是美国司法部就此已有公开说明,而且这公开说明和我的说法并不矛盾,请这些华裔警员核实。--2020年2月22日。

解释:法律界一般分为司法执法界和法律服务界,相关矛盾的界定一般可以在法律服务界的协助下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撇清,而且一旦在法律层面上达到与司法部所代表的执法界相一致,当事人就赢得了全国执法警界人士的“捍卫法律的全力支持”,这样,当事人所遭遇的矛盾压力会平和很多。--2020年3月15日。

附文:《究竟如何知道怎样才是一份公平的智慧投入的工资收入?》

国家公务员工资的总额是国家每年税收收入的1%左右,依据职务岗位制定的工资水平。在国外,公务员总人数是政府机关控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调整机制,中国是通过调整公务员工资总额在每年税收总额中所占据的百分比来调整的,比如从1%调高至1.5%或者调低至0.95%。

我本人认为,依据公务员工资制定工资标准是最能体现公平工资的一种方式。公务员工资是来自国家税收,国家税收水平和国家地区经济的发展是成正比关系的,而且,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又是通过税收奖励和税收抑制所协调的,各行各业的税率制定也是依据各行各业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和比重做指定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年度税收总额是最能体现国家经济的区域发展程度和行业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所以,依据国家税收总额的固定百份比所制定的公务员工资总额标准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体的公平总工资水平。

政府部门是管理监督国家经济的各个区域和各行各业以及国家民生的各个方面的,又是作为机构的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所以,各个政府部门各种职务的工资水平制定和所需能力要求,都是既体现了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力的差别,也体现了政府机构的整体统一。所以,依据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和国家税收总额而制定的国家各级政府各级岗位的公务员工资是最能体现依据一个经济体的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的公平工资水平。

那么,商业机构只要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同等职务同等资历,依据行业特色行业市场价格予以适当调整,比如银行业的行业工资是同等职务同等能力的国家公务员工资的一倍,比如电脑行业是1.5倍,比如零售业是90%,那么,这些行业在这个地区的工资标准应该是最能体现这个行业这个地区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公平工资水平的。
。。。
----2020年1月24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第五章 工  资
。。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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