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019 杂谈:我是家里的继承孩子(II)
作为家里的继承孩子,我和上海一些血缘关系的矛盾,在于他们不同意家里长辈的财产应该是由家里长辈说了算,以及长辈的家也应该是由长辈说了算的。
很多人可能都听说了,一两年前当我听说“根本不能同意这种法律”的愤怒反应是赶紧报警。为什么需要报警?因为一旦不同意法律,那么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会成为想达到“不同意”目标的手段?所以,作为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体公民,我的上上策当然是赶紧通知那些依据法律执行法律的警察啦。其余事情,不管是宣传法律,解释法律,还是调查矛盾缘由,并加强保护当事人,都是警察公务啦。据说国内对海外华人为何一切矛盾都是报警处理一直存有疑问,其实,就是因为法制环境下的法律逻辑。比如,一旦发生矛盾,是否诉诸法律才可以确保对自己利益的公平,同时,如何解决矛盾并保护好自己才是最有效的,分析之后,基本上都会得出结论那是警察公务,所以,都是报警啦。
我的一些愤怒,也就是基于对他们这些“绝对不会同意”之后会采取怎样行动的分析。作为继承孩子,家里长辈一般都会额外丰厚点,这是家里的其他孩子所愤怒的。但也因为这额外丰厚点,家里继承孩子对于利用长辈名字或者人生经历挣钱牟利也应该会保守点,我是因为比较丰厚,所以立场基本上是统统坚决反对。这点,也造成和上海血缘关系的矛盾很大。我是认为他们所作一切的目的是其一要抢夺老人已经分配了的财产,其二是利用老人自己创下的历史再乘机赚点,
我本人认为家里老人当年所给与他们的财产很丰厚,家里老人不是应该承担他们子子孙孙的财务要求的,家里老人给了他们丰厚财务基础,也就是应该已经给了他们自己替他们自己的子子孙孙挣钱的基础。有人说,我爷爷们的其他孩子拿到的财产和我的没法比,确实是的,但他们分家所拿到的,和社会上的人均普遍财富也是没法比。就像我博客上提到的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我曾祖父给他的信托是本金一百万大洋,我爷爷作为大哥替她赔偿她因不能提领信托而抢劫的律师公司存折金额是一百七十万大洋,除去她自己兑现的承诺,她自己拿到手的是一百二十万大洋。自1930年我曾祖父设立信托-1944年我爷爷的妹妹拿到钱这段时期,和我爷爷及我爷爷的妹妹同时期的上海富豪花花育(就是取名育贝勒的那个河南富豪),以及当时的其他绝大多数的上海著名富豪包括上海当时著名的富豪方治幸,全部财产也就是一百五十万大洋上下,分家时每个孩子拿到的也就是四十万大洋左右的资产,而我爷爷妹妹在1944年自己一个人拿到手的是一百二十万大洋的现金,有这么一份家产分给她,我曾祖父和我爷爷怎么对不起我爷爷的妹妹了?也都知道啊,那几家百万富豪的孩子都是很骄傲他们自己现在自己挣下的。
用老人自己创下的历史挣点钱,像清廷的宫廷剧那种,有什么不可以?问题是所想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是一切为了自己赚钱,还是尊重并再现老人自己所骄傲的那一份他们自己创下的历史?就比如我爷爷的妹妹,她自己的一番经历,可能就是影视剧的很好题材,那么她自己的子女掌握分寸是天经地义,所想达到的目标也是有她自己的子女决定,但我家里祖先的人生经历历史,就不是应该由她的子女决定的了。和他们一样情况的方家血缘关系应该很清楚,都是早就已经分了家产的,也就是说早就不是一家了。
我作为我爷爷及家里祖先的继承人,我也一直强调从来没有不承认他们这些血缘关系也是我这些爷爷奶奶的孩子,但我就是不会允许他们这些人(比如我爷爷妹妹的孩子及其相关人员)利用我家里的祖先历史为他们自己牟利,甚至损害我家里祖先自己挣下的名誉。他们这些血缘关系是早已分家出去的孩子,早已不是我的祖先自己家里的孩子,我作为祖先家里的继承孩子,我是一切都会诉诸法律的。但是如果有机会尊重再现我家里祖先所创下的光荣历史,我一定也会尊重他们也是我家里祖先的孩子,法律也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为何我不愿意承担一份“继承人的责任”?什么是继承人的责任?自古家里老人在分家这件事情上,就没要求过继承人必须对家里的其他孩子家庭后裔承担经济上的抚养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上的管束教导责任,何况又都是已经分家自立门户了,那么,这些血缘关系对于家族继承人的责任期待能是什么?经济上有难处的时候可以帮一帮?我在网上也有每年两千万美元的亲朋送礼计划,也是量力而行的在援手亲朋了;除此,这些血缘关系对于继承人的期待值还有什么?对于他们这些血缘关系自己的行为予以管束吗?为什么现代的法律还不足以管束他们的行为?何况,现代法律也禁止任何人用任何借口践踏这些血缘关系的平等的公民法律权益。(参阅:绝非玩笑:My Online Gifting Ideas (我的亲朋送礼计划系列 )
有人说,我每年4亿美金的生活费用,就只肯拿出5%?其实这已经很高了,国内的北漂南漂,国外的海漂,哪一个不是在几千元的每月工资拿到手并扣除家里开销后,每月就只剩有一百元至三百元的零用额度?我自己的切身经历,一般就是一共只有每月工资总额的5%-10%的零用额度,我这已经是5%亲朋礼啦,而对于那些北漂南漂和海漂,这5%都可能意味着他们自己的零用钱没有啦。难道是想要求我自己过节衣缩食的日子而让他们自己的日子过得富裕吗?给我钱的家里老人从没要求过我如此,我方敏本人也拒绝如此。
除此,这些血缘关系对我这个家里继承孩子的期待还有什么?利用这份责任期待实施对于我这个家里继承孩子的甲状腺机能亢进式的骚扰恐吓?比如“我就是不会吃你这一套”,“我就是反对你的一切”,”我就是要帮着别人宰死你”。。。那么,我作为家里的继承孩子为了什么要承受这一切?我家里老人从未如此要求过我,我的信托是老人自己挣得自己给我的,从来不是这些老人的其他孩子给我的,老人的这些其他孩子自己也都有这些老人自己挣得自己给他们各自的那一份。我和他们这些共同老人的其他孩子虽然有血缘关系,可我所继承的这些信托财产就和我的毛发肌肤一样,都是共同的爷奶父母所给,但也都不和共同爷奶父母的其他孩子公用分享,我也不因此而亏欠了共同爷奶父母的其他孩子,我本人也没有兴趣面对这些没有任何亲戚情分的吵闹骂砸精神变态。
有人说我这其实是形同南京王博真当年自己领养孩子以后的和我父母家庭划清界限,我本人认为我父母家庭和王博真一家的矛盾是王博真一家只强调单方面划清她自己夫妻孩子家庭和我父母子女家庭的界限,又同时强调我父母子女家庭应该是她自己夫妻孩子家庭的一部分。这其实也是我对于目前我和一些方家血缘关系的矛盾认知,所以,我本人是会秉持界限一定是双方都必须清楚的原则,我相信法律也会保障那些方家血缘关系的合法权益是和我的合法权益一定是双方界限清楚的。(参阅:华人好奇:”方敏,你和你妈妈大姐家的矛盾究竟是什么?“ )
有人说,“你方敏在乎家里祖先的名誉?你方敏居然知道名誉?你方敏自己的名誉是什么?” 我方敏的回答:我方敏自己的名誉就是我自己的一切都是我自己挣下的,不是靠舔裤裆拿到的。我所继承的信托,也是我在2004年1月,6月和7月1日的几天先贡献先投入先创造,再在2004年7月1日花费的时候继续创造继续贡献继续投入,然后才享受其所提供的每年的高额生活费用的。这就是我方敏自己的名誉。就是因为我方敏很清楚名誉是什么,我方敏才诉诸法律,要求追究所有那些为了抢夺财产而恶意破坏我方敏名誉的刑事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4日。
很多人可能都听说了,一两年前当我听说“根本不能同意这种法律”的愤怒反应是赶紧报警。为什么需要报警?因为一旦不同意法律,那么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会成为想达到“不同意”目标的手段?所以,作为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体公民,我的上上策当然是赶紧通知那些依据法律执行法律的警察啦。其余事情,不管是宣传法律,解释法律,还是调查矛盾缘由,并加强保护当事人,都是警察公务啦。据说国内对海外华人为何一切矛盾都是报警处理一直存有疑问,其实,就是因为法制环境下的法律逻辑。比如,一旦发生矛盾,是否诉诸法律才可以确保对自己利益的公平,同时,如何解决矛盾并保护好自己才是最有效的,分析之后,基本上都会得出结论那是警察公务,所以,都是报警啦。
我的一些愤怒,也就是基于对他们这些“绝对不会同意”之后会采取怎样行动的分析。作为继承孩子,家里长辈一般都会额外丰厚点,这是家里的其他孩子所愤怒的。但也因为这额外丰厚点,家里继承孩子对于利用长辈名字或者人生经历挣钱牟利也应该会保守点,我是因为比较丰厚,所以立场基本上是统统坚决反对。这点,也造成和上海血缘关系的矛盾很大。我是认为他们所作一切的目的是其一要抢夺老人已经分配了的财产,其二是利用老人自己创下的历史再乘机赚点,
我本人认为家里老人当年所给与他们的财产很丰厚,家里老人不是应该承担他们子子孙孙的财务要求的,家里老人给了他们丰厚财务基础,也就是应该已经给了他们自己替他们自己的子子孙孙挣钱的基础。有人说,我爷爷们的其他孩子拿到的财产和我的没法比,确实是的,但他们分家所拿到的,和社会上的人均普遍财富也是没法比。就像我博客上提到的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我曾祖父给他的信托是本金一百万大洋,我爷爷作为大哥替她赔偿她因不能提领信托而抢劫的律师公司存折金额是一百七十万大洋,除去她自己兑现的承诺,她自己拿到手的是一百二十万大洋。自1930年我曾祖父设立信托-1944年我爷爷的妹妹拿到钱这段时期,和我爷爷及我爷爷的妹妹同时期的上海富豪花花育(就是取名育贝勒的那个河南富豪),以及当时的其他绝大多数的上海著名富豪包括上海当时著名的富豪方治幸,全部财产也就是一百五十万大洋上下,分家时每个孩子拿到的也就是四十万大洋左右的资产,而我爷爷妹妹在1944年自己一个人拿到手的是一百二十万大洋的现金,有这么一份家产分给她,我曾祖父和我爷爷怎么对不起我爷爷的妹妹了?也都知道啊,那几家百万富豪的孩子都是很骄傲他们自己现在自己挣下的。
用老人自己创下的历史挣点钱,像清廷的宫廷剧那种,有什么不可以?问题是所想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是一切为了自己赚钱,还是尊重并再现老人自己所骄傲的那一份他们自己创下的历史?就比如我爷爷的妹妹,她自己的一番经历,可能就是影视剧的很好题材,那么她自己的子女掌握分寸是天经地义,所想达到的目标也是有她自己的子女决定,但我家里祖先的人生经历历史,就不是应该由她的子女决定的了。和他们一样情况的方家血缘关系应该很清楚,都是早就已经分了家产的,也就是说早就不是一家了。
我作为我爷爷及家里祖先的继承人,我也一直强调从来没有不承认他们这些血缘关系也是我这些爷爷奶奶的孩子,但我就是不会允许他们这些人(比如我爷爷妹妹的孩子及其相关人员)利用我家里的祖先历史为他们自己牟利,甚至损害我家里祖先自己挣下的名誉。他们这些血缘关系是早已分家出去的孩子,早已不是我的祖先自己家里的孩子,我作为祖先家里的继承孩子,我是一切都会诉诸法律的。但是如果有机会尊重再现我家里祖先所创下的光荣历史,我一定也会尊重他们也是我家里祖先的孩子,法律也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为何我不愿意承担一份“继承人的责任”?什么是继承人的责任?自古家里老人在分家这件事情上,就没要求过继承人必须对家里的其他孩子家庭后裔承担经济上的抚养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上的管束教导责任,何况又都是已经分家自立门户了,那么,这些血缘关系对于家族继承人的责任期待能是什么?经济上有难处的时候可以帮一帮?我在网上也有每年两千万美元的亲朋送礼计划,也是量力而行的在援手亲朋了;除此,这些血缘关系对于继承人的期待值还有什么?对于他们这些血缘关系自己的行为予以管束吗?为什么现代的法律还不足以管束他们的行为?何况,现代法律也禁止任何人用任何借口践踏这些血缘关系的平等的公民法律权益。(参阅:绝非玩笑:My Online Gifting Ideas (我的亲朋送礼计划系列 )
有人说,我每年4亿美金的生活费用,就只肯拿出5%?其实这已经很高了,国内的北漂南漂,国外的海漂,哪一个不是在几千元的每月工资拿到手并扣除家里开销后,每月就只剩有一百元至三百元的零用额度?我自己的切身经历,一般就是一共只有每月工资总额的5%-10%的零用额度,我这已经是5%亲朋礼啦,而对于那些北漂南漂和海漂,这5%都可能意味着他们自己的零用钱没有啦。难道是想要求我自己过节衣缩食的日子而让他们自己的日子过得富裕吗?给我钱的家里老人从没要求过我如此,我方敏本人也拒绝如此。
除此,这些血缘关系对我这个家里继承孩子的期待还有什么?利用这份责任期待实施对于我这个家里继承孩子的甲状腺机能亢进式的骚扰恐吓?比如“我就是不会吃你这一套”,“我就是反对你的一切”,”我就是要帮着别人宰死你”。。。那么,我作为家里的继承孩子为了什么要承受这一切?我家里老人从未如此要求过我,我的信托是老人自己挣得自己给我的,从来不是这些老人的其他孩子给我的,老人的这些其他孩子自己也都有这些老人自己挣得自己给他们各自的那一份。我和他们这些共同老人的其他孩子虽然有血缘关系,可我所继承的这些信托财产就和我的毛发肌肤一样,都是共同的爷奶父母所给,但也都不和共同爷奶父母的其他孩子公用分享,我也不因此而亏欠了共同爷奶父母的其他孩子,我本人也没有兴趣面对这些没有任何亲戚情分的吵闹骂砸精神变态。
有人说我这其实是形同南京王博真当年自己领养孩子以后的和我父母家庭划清界限,我本人认为我父母家庭和王博真一家的矛盾是王博真一家只强调单方面划清她自己夫妻孩子家庭和我父母子女家庭的界限,又同时强调我父母子女家庭应该是她自己夫妻孩子家庭的一部分。这其实也是我对于目前我和一些方家血缘关系的矛盾认知,所以,我本人是会秉持界限一定是双方都必须清楚的原则,我相信法律也会保障那些方家血缘关系的合法权益是和我的合法权益一定是双方界限清楚的。(参阅:华人好奇:”方敏,你和你妈妈大姐家的矛盾究竟是什么?“ )
有人说,“你方敏在乎家里祖先的名誉?你方敏居然知道名誉?你方敏自己的名誉是什么?” 我方敏的回答:我方敏自己的名誉就是我自己的一切都是我自己挣下的,不是靠舔裤裆拿到的。我所继承的信托,也是我在2004年1月,6月和7月1日的几天先贡献先投入先创造,再在2004年7月1日花费的时候继续创造继续贡献继续投入,然后才享受其所提供的每年的高额生活费用的。这就是我方敏自己的名誉。就是因为我方敏很清楚名誉是什么,我方敏才诉诸法律,要求追究所有那些为了抢夺财产而恶意破坏我方敏名誉的刑事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