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2020 为何我家分家产是如此的让世人难以理解?

最大的疑问:由统战部登记在同一个历史名人名下的,是否因为该历史名人是我亲生祖先而成为我的亲戚?
我的回答:我本人从不认识这些统战部的登记孩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只有血缘关系的五等亲属于法定亲属关系。
--摘自:《中国历史名人私有财产的起源(一稿)

其次:究竟谁才是宁波方家的方姓孩子以及究竟是哪一代分家出去的宁波方家孩子?
我的回答:我在以下所列的是目前宁波方家的全部六代,其中的第一代即为我家历史上唯一居住宁波的一代:
第一代:居住浙江宁波镇海海河边的方麟玉,妻子:Emma(满俄欧混血);
第二代:生于俄国的方治兴(单人旁,入境所用名:方治寓,中满俄欧混血),妻子:蔚蓉(音yu rong);
第三代:居住上海的方历其,妻子:育融;
第四代:居住上海的方智仁,妻子:毛阿妹;
第五代:居住南京的方文海,妻子:王博贤;
第六代:目前居住美国麻省波士顿的方敏。
(---2020年2月9日)

据说,方家血缘的愤怒以及社会各界对于“方敏事件”的一些负面评论主要集中于:
1:2004年的时候说是送礼却一定要等十年又迟迟不肯兑现,是否根本存心不想让他们过上好日子?为什么不让他们的老人过上富裕的日子?
十五年已经过去了,对于那份迟迟不能送出的礼物,对于十五年的时光又随着一些老人的去世,我很清楚这不是我能劝慰的,何况我也只有一些”原本以为”和一些“现在知道”可以写下:
  • ① 原本认为:
    • 如果不等十年让方家血缘明白我2004年所继承的确实是指定给我一个人的钱,方家血缘不知还得愤怒疯狂地闹到什么程度。
  • ① 现在知道:
    • 有一万多户统战部的登记孩子和他们数十万家户的亲戚(每户各有五等堂亲,五等表亲和各自姻亲),还有他们那些更多更多家户的朋友们和他们一起在愤怒着“究竟谁是谁家的孩子?”,
    • 还有一群我自己爷爷奶奶当年聘用的家政帮手及其亲朋在想着闹着要分点可能的我家家产。
    • 参阅:《 为何海外华人自2004年轻易认可我是唐太宗李世民的继承人?》
  • ② 原本认为:
    • 如果不等几年让美国富豪明白我是至少同等富裕的财务独立,美国富豪不知还要发几次心脏病,当时当场干嚎”不会给你那么多钱的,不会允许你花我那么钱的”已经嚎到声嘶力竭了。
  • ② 现在知道:
    • 还有很多在多年投资中因为对公司的绰约贡献和几十年未领一半工资的两代人“存款还是投资?”误会*,所造成的“是否拥有公司产权?”的困扰家庭。(*都是银行存款也早已由公司将本金利息一起交给了存款家庭。)
2:究竟谁是谁家的孩子?究竟谁应该继承谁家的什么财产?
  • ② 方家血缘对于“究竟谁家的家产”的理解矛盾:
    • 我爷爷奶奶的其他子女(即我父亲的弟妹):
      • 都认为自幼随我曾祖母育融生活的我父亲方文海,既不是我爷爷奶奶家的常住人口,也不在我爷爷奶奶家的户籍本上,所以既不应该被认为是我爷爷奶奶家的孩子,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我爷爷奶奶子女而参与我爷爷奶奶名下财产的分配。
    • 我曾祖父母的其他子女(即我爷爷的弟妹):
      • 都认为我父亲并不是我曾祖父母的下一代子女,所以不应算成我曾祖父母子女而参与我曾祖父母名下财产的分配。
    • 我方敏本人认为:
      • 我父亲方文海是我爷爷奶奶的亲生长子是从未被我爷爷奶奶所否认的事实。
      • 我本人在2004年所继承的都是信托,全部既不是我曾祖父母名下的财产也不是我祖父母名下的财产。
      • 我在2004年所继承的财产全部都是明确指定了我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即都是在所设立信托名下的财产),完全不涉及我任何一代祖先家里的分家产情况。
  • ③ 外界对于我家分家产的普遍难以理解在于“究竟谁应该分谁家的财产?”
    • 我方敏父母家在户籍记录上共有方文海,王博贤,方敏和南京老二,共四人。
      • 方文海王博贤夫妻共育有我和南京老二,共两名婚生子女。
        • 方文海从无非婚生子女也从无婚前子女,
        • 王博贤从无非婚生子女也从无婚前子女。
      • 王博贤是在2006年“去世”的,这个家是在2013年随着方文海的“死亡证书”而彻底分成了二个独立的家庭(南京老二自己的家庭,我方敏自己的家庭)。
        • 我方敏在2004年所继承所拿到的,没有一分钱是属于方文海名下的财产,也没有一分钱是属于王博贤名下的财产。
        • 我方敏自2013年10月至今尚未听说有关我父亲方文海名下的南京财产的任何事宜。
    • 我爷爷奶奶方智仁毛阿妹的家共有四名子女,
      • 毛阿妹在1957年去世,这个家在1965年方智仁去世后彻底分成了方智仁四名子女的各自独立家庭,
        • 我方敏在1965年当时尚未出生也并没有参与这个家的分家产。
      • 1974年-1975年被上海政府没收的我父亲方文海名下存款,
        • 全部都是符合1949年-1950年时期新中国政府所定义的合法存款的条件。
        • 这些存款全部都是1949年4月以前已经存在银行里,全部是在1949年已经以我父亲方文海自己的名字所开设的存款账户及存款总额,
        • 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我父亲方文海名下的存款,既不是方智仁名下的存款,也不是毛阿妹名下的存款。
    • 我曾祖父母方历柒育融夫妻的家共有三名子女,
      • 1930年由我曾祖父方历柒在他本人去世前将他本人名下财产在他自己的三名亲生子女间分配。这个家在我曾祖母育融1955年去世后彻底分成了方历柒育融夫妻所育的三名子女的各自独立家庭。
        • 我方敏在1930年当时及1955年当时都是尚未出生,所以没有参与这个家的分家产。
    • 我方敏2004年所继承的:
      • 我方敏是在在2004年做为方智仁自己在1948年已经书面指定也从未更改的方智仁继承人身份继承了方智仁的宁波方家和方智仁在1948年为我所设立的信托。
      • 我方敏是在在2004年做为育融自己在1941年已经书面指定也从未更改的育融继承人身份继承了育融娘家的多罗贝勒(完颜)育家和育融在1941年为我所设立的信托。
      • 我方敏是在2004年做为方历柒自己在1930年-1931年已经书面指定也从未更改的方历柒继承人身份继承了方历柒的宁波方家和方历柒在1930年-1931年为我所设立的信托。
      • 这几个信托都是已经被中国司法部调查询问核实了的只有一个受益人的信托继承。
      • 我在2004年所继承的财产全部都是明确指定了我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即都是在所设立信托名下的财产),完全不涉及我任何一代祖先家里的分家产情况。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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