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2019 各方矛盾(III) - 继承财产相关矛盾的分析(血缘篇)

有些我历代奶奶娘家的姓氏孩子,方家血缘,以及统战部的一些登记孩子对于我继承财产所难以理解的矛盾是:
  • 做为政府登记认可的继承人,他们家的故事说他们是继承支,为何我家钱却必须给我?
  • 做为血缘关系,为何必须同意祖先遗嘱?为何不可以平分祖先信托给我的礼物财产?
  • 做为娘家亲戚,为何不可以因我继承而让他们自己发财?

八十年代,我爷爷的弟弟和我父亲的弟妹为了一栋位于浙江宁波镇海的海河边房子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当时这场房屋产权官司的争执各方都是既没有房契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这一直是我爷爷的弟妹认为就算到处打砸也一定不会有法律问题的原因,最多就是上法庭打官司看看需要和多少人分这笔钱而已(12/23/2019增),这也是我父亲的弟妹认为我在2004年的信托继承根本是“故意隐瞒家族财产”而愤怒的原因。目前还不清楚这栋房子的法律所有权(即房契房屋产权)究竟怎么回事,但当年官司的审理法庭是在很清楚当时所有的争执各方都是既没有房契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书这一事实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12/23/2019增)。

我父亲的弟妹认为他们当年发现财宝愿意分我父亲一份,我却为何隐瞒我自己的财宝发现?而我一直认为他们的愤怒莫名其妙,因为我拿到的都是老人特意指明给我的信托,不是什么突然发现的家族财宝更不是老人名下的财产,而且我也没有害怕被他们发现而偷偷摸摸,我是认为如果有他们的可继承财产,则应该是受委托律师的责任通知他们继承,我的继承会议并不一定是他们的继承会议,我的继承律师并不一定是他们的继承律师。他们如想知道我的说法解释是否真实,他们只要凭他们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我的博客网址去上海市公安局就可以要求查核的。

1)方家近代血缘认为不管老人遗嘱如何,血缘关系都应该平分一切老人财产。

  • 我的愤怒是当年他们自己拿到爷爷额外给的钱,也都是强调一切都是老人自已愿意的,一切都是老人自己愿意给的。
  • 他们既然很清楚只要是老人自己愿意给的,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我也不需要向他们多做解释我的继承为何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 他们的态度是只要我不肯平分他们就砸烂我名下的一切,我的回应就是报警投诉他们的刑事犯罪行为。
  • 他们是否有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他们自己凭他们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去居住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事侦办科(或者外事科)就可以的。
2)方家近代血缘认为做亲戚朋友就是应该可以赶尽抢光。
  • 主要的矛盾是他们认为如此抢夺我父亲和我的东西是他们在做亲戚的表现,就算看我们一家因此而穷死也是他们在做亲戚的方式,而我们既然是亲戚,就应该由他们为所欲为。
  • 上海方面的矛盾,和我父亲以前的经历有很大关系。
  • 我爷爷弟妹的骄傲是他们过去曾经成功的将我父亲从他自小长大的我曾祖母家里赶出来了,而且是一无所有二手空空的被他们赶出来的,我父亲自己又是一声都没吭。
  • 南京老二夫妻,上海所有血缘关系,对这一切都是很清楚,似乎也很骄傲他们也是做得到如此的。
  • 这直接导致了我父亲2013年的悲惨经历。据说我父亲的南京经历是被胶带绑缚着手脚拖进拽出。
  • 这也导致了上海南京方面对于我的或者我父亲的合法财产的恶劣态度,即只要他们认为那是我的或者我父亲的房子,就应该被他们“抢不到就砸烂”的立场。
2-1)当年情形的具体价绍
  • 我父亲1949年参军本是服役三年,结果一年后被分配为服役二十年,没法退役转业回家。
  • 爷爷的弟妹几个是将我父亲的房间从二楼朝南挪到三楼朝北,卸了房门让空间变成了一个过道,再顺手把我父亲的东西给扔了。
  • 我父亲探亲回家发现后,只是收拾清理自己东西,只是对我曾祖母抱怨,但没有直面他们,也没有拿刀棍对付他们以表达愤怒。
  • 曾祖母去世后,我父亲探亲回上海,我爷爷的弟妹不准我父亲进入我曾祖母曾经的房子,我父亲的弟妹不准我父亲借住我爷爷的房子,我父亲因有我曾祖母和我爷爷给予的丰厚经济能力可以入住舒适旅馆而始终一声没吭。
2-2)我方敏对此方家近代血缘这类矛盾的立场
  • 我父亲应该告诉我这些当年上海经历的;
  • 我自己的三年流浪汉经历造就了我可以为争地盘而打架挥刀子砸石头扔棍子的能力;
  • 我已经在2004年为我父母支付了三十年的退休工资安排,以确保他们各自的财务独立。
  • 我方敏拒绝所有这些亲戚关系的仇恨表达。
  • 我方敏捍卫我父母及我本人的所有法律权益。
3)方家近代血缘的当年分家历史介绍
  • 我曾祖父母 vs 我爷爷兄妹三人
    • 我曾祖父母是我爷爷三兄妹的同父同母亲生父母,怎么分家产都是夫妻做为三兄妹的亲生父母的考量;
    • 1930-1931年分家,我爷爷的弟妹都因年幼而拿到的是各自超过百万大洋的信托。
    • 我爷爷的弟弟成年后按时拿到信托,我爷爷的妹妹一直没有拿到;
    • 我爷爷妹妹在1944年抢了一家律师公司的白万大洋存折,是我爷爷作为她大哥从我爷爷自己所分到的一份家产里面替她赔偿的。
    • 因为我一直以为家道中落而让他们从没分到过家产,我在2004年继承信托时还特意回赠我爷爷弟妹每家五亿人民币现金(兑换八千多万美金),在中国在世界各国都是当地的富豪级别生活水平。
  • 我爷爷奶奶 vs 我父亲兄妹四人
    • 我爷爷奶奶也是我父亲兄妹四人的同父同母亲生父母;
    • 是亲手交给我父亲兄妹四人每人七十万大洋以上的现金存折,其中三人超过百万大洋。
    • 一九四四年时期的四万大洋,就是可以衣食住行无忧一辈子的中产阶级生活水平。
    • 我父亲作为继承子拿到的是五百万至七百万大洋左右,他们三家加在一起是三百万大洋左右现金存款,
    • 我爷爷特意在1948年给我五百万大洋的信托,因为我一直以为家道中落而让他们从没分到过家产,我在2004年继承信托时还特意回赠我父亲弟妹每家五亿人民币现金(兑换八千多万美金),在中国在世界各国都是当地的富豪级别生活水平。
4)我对方家近代血缘立场的气愤:
  • 他们就是认为只要是我和我父亲这支的钱他们就是一定应该平分应该直接拿走,甚至是不给就直接砸烂,而他们对其他家的钱就没觉得应该可以直接抢的。
  • 他们一口一声说有权,请问谁赋予他们的什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是尊重遗嘱,尊重老人自己才是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安排。
5)我对宁波方家财产分配的理解和解释
  • 我拿到的是另外给的信托
    • 爷爷方智仁1948年给我这笔礼物的时候并不知道我这个掌纹孙女什么时候能生的出来的;
    • 我爷爷给我父亲的五百万至七百万大洋是因为我父亲是我爷爷的继承儿子,但我爷爷很清楚当时未生的我父亲这支的掌纹女并不一定会是我父亲的女儿。
    • 我是我爷爷的继承支,我是宁波方家的继承支,我爷爷用这种方式额外存点钱给他的继承支子嗣,一共五百万大洋,并不过分。
  • 我的祖父母既是为人父母也是家业传承
    • 我爷爷奶奶没有亏待了任何一个他们自己一手带大的孩子,
    • 我爷爷奶奶又为他们自己的继承孩子减轻了在艰困年代守住家业的艰难重任;
    • 我爷爷奶奶是在遵循家里自古一直就有的给掌纹女孩送礼的传统;
    • 家里自古的传统都i是送礼庆贺的规模,只有爷爷这一代才是家族继承孩子的规模。
    • 1948年的五百万大洋在1950年是五百万人民币,我在2004年的回礼是每家五亿人民币,我对于收到爷爷的特别礼物是没有任何愧疚的。
  • 两代分家都已年代久远
    • 我曾祖父母的子女是在1930-1931年分家,我爷爷奶奶的子女是在1965年分家,如今也都各有成年子女。
    • 我曾祖父母的子女和我爷爷的子女都是在各自的爷爷去世后才出生的,只有张家妈妈的儿子是在我爷爷去世前出生的,我爷爷是有特别送礼的。
    • 两代都不可能要求他们自己并不认识的他们自己爸爸的父亲将特意给我的礼物转赠他们,两代都是更不可能要求方家的其他祖爷爷将特别给我的礼物转赠他们。
6)我对方家近代血缘矛盾的立场
  • 新中国法律,中华民国法律,世界各国法律都没赋予他们任意砸我东西的任何法律权力,
  • 宁波方家的老人们愿意给他们这些亲生子女的那一份都已经给了,
  • 宁波方家的爷爷们没赋予他们砸了抢了我的财产或者我父亲财产的任何宁波方家权力,
  • 我相信我曾祖父母和我的祖父母对他们每一个亲生孩子的热爱,我知道我自己和我父亲也是我曾祖父母及我祖父母的挚爱。
  • 我对我祖父母我曾祖父母也会强调,如果他们坚持砸过来,我一定会痛击回应的,毕竟我方敏才真正是方历柒方智仁的宁波方家继承支。
  • 请参阅:华人好奇,“中国一直都有长子继承的习俗,为何你方敏说自己是女继承人?”
----2019年12月22日。

7)如有任何涉及祖先财产查询的

我方敏在查询中所秉持的立场如下(以曾祖母育融为例):
我向爸爸方文海汇报一下我方敏作为育融指定继承人就此的原则:所有涉及可能发现的育融应该继承的财产,1)是否是育融的可继承财产?2)如果是育融的可继承财产财产,是否是属于育融遗嘱所包括内容即应该按照育融遗嘱处理?3)如果是育融的财产又不包括在育融遗嘱里,那么,依据继承法律,应该保障育融所有子女的平等继承权利。4)我方敏本人是财产丰厚,所以对于每一个可能的涉及新发现的育融应该继承的财产,我方敏都是会就每一笔可继承育融财产做每一笔独立的是否放弃继承的考量。5)我方敏只为我方敏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参阅:11-04-2019 杂谈:我是家里的继承孩子(II)

--摘自:《多罗贝勒育家故事》之十三:育家小姐,育家亲生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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