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2019 育家小姐,方家三代(VI)

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是我曾祖父方励其(柒)和我曾祖母育融夫妻两人最小的一个孩子,比我的爷爷小了十岁,比她的二哥也小了六岁左右。1930年,我曾祖父因为协助民国政府参与了当时的对外开放政策制定,可能是因当时的投资机遇等矛盾,我曾祖父因为食物中毒突然去世了,当年的司法裁定是一位于姓犯案。那年,我爷爷只有十八岁,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只有十岁不到。

对于我曾祖父的婚姻,宁波的老家一直有说法,我们家里的故事也一直以为我的曾祖母是我曾祖父的二房老婆,因为我曾祖父的第一次婚姻中的据说也姓育的汉族妻子,在结婚一年后就被安排离开了上海,常年独自在宁波生活,而我曾祖父则和我曾祖母长年在上海生活。其实,我的曾祖父是离婚后再娶的。因第一次婚姻的妻子坚持“活着是方家的人死了是方家的鬼”的立场,我曾祖父当年的离婚是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通过当时的上海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宁波那边可能知道的,当年给付宁波女方的终身生活费用是一笔付清的,并且强调了男方已另娶了,今后男方和宁波女方不会有任何往来,宁波女方恋爱婚嫁一切自由。我的曾祖父确实自此再未和宁波女方有过任何联络,宁波女方有时因单身生活而需要协助,也都是通知上海但由他人协助处理的。这就是说,法律上,我的曾祖父方励其(柒)当年是离婚后再娶了我的曾祖母育融。

我的曾祖母育融当年在上海也一直是强调她是在我的曾祖父离婚后结的婚,从来不是二房。我听说的,我的曾祖母是在我曾祖父第一次结婚前,就和我曾祖父双方一见钟情了,但因我的曾曾祖母玉奶奶的坚持,我的曾祖父才有了第一次的婚姻。我听说,这让我的育奶奶一辈子难以释怀,这可能也让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在她成年后的社交生活中,碰到了一些很让她愤怒的是否庶出的纠结。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成年后的另一个愤怒,是我的曾祖母只准她姓方,不准她自称姓育。

我曾祖母育融的娘家是旗人贵族,育家的祖上是金朝国亲宗室完颜,育家爷爷又是自金朝以来一直世袭的多罗贝勒,育家爷爷自己,既是四代清朝皇帝的外孙,据说也是一个清朝皇帝的女婿。估计育家爷爷的家里一直很在乎规矩,也一直很在乎世袭和家传。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出生在中华民国强调新文化运动鄙视一夫多妻的一九二十年代,成长在民国经济发展文化复兴的黄金时期一九三十年代,当时的这个方家妹妹,有着宠爱她的方励其爸爸留给她的难以提现的百万大洋存折,有着宠爱她的家族历史悠久的清朝皇亲国戚育家外公,还有一个也很宠爱她的却被人指着鼻子鄙视的“二房”育融妈妈,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下,她对她父母婚姻状态的茫然无知,给她这个年轻女孩的的学习和交友的压力。听说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十几二十岁时最主要的抗争,就是向她的大哥(我爷爷)和她的外公育家爷爷要百万大洋,向育家爷爷及她自己妈妈要求姓育,要同时做方家小姐和育家小姐。听说我的曾祖母育融和育家爷爷都不准她以育家小姐的身份社交往来。

听说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在出嫁前一直都是和我曾祖母育融及我父亲方文海一起生活,听说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一直对比她小了十一岁的我父亲方文海很好,但一直很耿耿于怀育家爷爷一次次地和我曾祖母育融争执要让我父亲改姓育做育家的孩子。特别是1940年前后我父亲满七岁的生日后,我爷爷方智仁每个星期都会给我爸爸一笔钱存入我父亲的名下,轻而易举地就超越了她自己难以提现的百万大洋。她可能不清楚这是我的爷爷方智仁(可能)因为难以释怀曾祖父的突然离世且这个妹妹拿不到信托的经历,而坚持在他自己的每个孩子满七岁时就分与相应家产。现在知道了,当时我父亲拿到的“每个星期存款”,其实就是我爷爷给我父亲的应继承份额。

我不清楚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经历了什么样的家庭争执和社交纠结,目前也也没听说她是在什么环境下因什么样的机缘巧合认识了当时已婚的河南育姓军官,就只听说河南育姓军官是当时上海有名的富豪河南育的亲戚,就只听说她始终信守承诺,在河南育姓军官及亲朋协助拿到一百七十万大洋后,始终真心实意踏踏实实的做河南育姓军官的育家媳妇相夫教子,直到河南育姓军官在两人的四个孩子出生后的1955年携款离家出走。

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和我爷爷方智仁及我父亲方文海的经济纠纷,除了她当时持枪拿到的一张一百七十万大洋的存折是由我爷爷方智仁出资摆平而免除了牢狱之灾外,她和育姓军官还在我父亲离家当兵期间搬入我曾祖母独用的三层楼住所,将我曾祖母育融的住处及我父亲方文海的房间彻底”挖地三尺”,搜走了我父亲藏在家里的我爷爷方智仁1940年前后所给与钱款的全部存折及部分房契,还将我父亲的房间从挪房间至拆门板直至变成了我曾祖母住所的阁楼上朝北的一条走道。任职勘探兵的我父亲方文海在1951年发现存折遗失后后,只是将存折报失处理,对他们夫妻一字未提。

我父亲方文海是从1949年当兵至1956年,我的曾祖母是在期间的1955年去世的,之后我父亲也再未和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同一个屋檐下居住生活。我父亲1955年在上海奔丧期间,就是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经历了河南顶门习俗的时间。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及其他六户人家在1975年下放上海近郊的崇明岛,是因为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试图兑现一张1951年被搜走的存折时被警方发现,这也造成了我父亲方文海的合法存款因此而被上海政府没收,至今尚未被落实八十年代的返还政策而退还。

我方敏自己的财务,目前也因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的这桩河南婚姻而受到很大影响,目前也是在美国司法部门的协助下依据法律处理的阶段 (参阅:育家小姐,方家影响 (IV) )。我本人因从未被我父亲介绍而认识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及所育子女,虽然目前还不知我爷爷的妹妹(方家妹妹)及所育子女对于我丰腴财务状况的态度和立场,但因我父亲被“挖地三尺”的经历,且我本人也与他们从不相识,如有任何经济纠纷,我方敏本人不会采用我爷爷方智仁的处理方式,我方敏本人会采取一切法律的处理立场。

----2019年8月17日。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09-26-2019 血缘愤怒:“财产继承,应该是法律上的说法,不是你方敏自己的说法!”

06-24-2019 将心比心:台湾的预留分继承法

08-17-2020 各方矛盾(VII)解析对美国科研奖金司法调查的怀疑(2020年9月7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