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2019 华人不解:“方敏,你为什么如此处理相关财务及亲戚关系?”
有很多华人包括一些警务人员都很怀疑我不做共是否会有收入维持生活,据说原因是因为2017年宣布我的广播剧收入合法的同时,也宣布了“No Such Income”,并且是作为广播剧收入调查的结论宣布的,即宣布的是“(虽然经过调查是合法收入)但没有这笔收入(其实才是法律所保障的)。”
我的回应:
有关信托:
有关亲戚关系:
我的回应:
- 据说宣布"收入经调查是合法收入受到美国法律保护的",是美国司法部调查人员,代表美国司法部的该调查组。
- 据说宣布“No Such Income(没有这笔收入)”的,是美国财政部雇员但不代表美国财政部,只代表该雇员的私人立场。
- 以上是我听说的,可以核实信息是否准确。
----2019年8月30日。
有关信托:
- 信托是指定继承,信托受益人是信托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我方敏是这些信托所指定的唯一受益人,所以我方敏是这些信托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 信托的给付,是信托的利息收入的一部分,由信托受益人拥有完全100%的法律权益。
- 结论1:依据法律,这些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亲戚依据继承法律应拿的任何一分钱。
- 结论2:依据法律,这些亲戚确实是没有任何一分钱。
- 请参阅:
“中国政府认可的李世民继承人”为何无法从外国企业领取生活费用?
释疑论 - 将心比心:台湾的预留分继承法,和我们家的分家产规矩
有关亲戚关系:
- 我方敏出生于有很长历史的一夫多妻家庭,我所出生的家庭只是从我曾祖父母方励其育融夫妻那一代开始,才是丈夫的所有孩子都是一母所育。
- 我所出生的一夫多妻家庭也和其他的一夫多妻家庭一样,非同母所出的,从无任何家族聚会家族事务所需的任何往来,只有一些个别私人交往。
- 我方敏从出生即在南京生活,和我父系方姓及我母系山东王姓的绝大多数血缘关系都是从无任何交往。
- 我父亲,我父亲弟弟和我父亲小妹妹都是明显继承了只有我曾祖母育融的血源所承载的爱新觉罗长相,只有我父亲的大妹妹100%继承了我奶奶毛阿妹的长相。
- 我爷爷和我爷爷的一弟一妹全是我曾祖母亲生子女。
- 2004年我方敏所愿意送礼的方姓皆为我曾祖父母的亲生子女。
- 结论:我方敏在博客上公布的网上亲朋送礼计划是我方敏今后的亲朋送礼计划。
----2019年8月30日。
据说,丁姓私人助理亲朋很愤怒地原因是,他们有一张毛阿妹1957年的签名信件,该信件表达毛阿妹愿意让方智仁将方文海应得的财产支付给与丁姓私人助理。据说丁姓私人助理家人要求必须按照该签名信件给付方文海名下财产。
我方敏对此回应:
1)我父亲方文海在1957年已经年满24岁,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人。依据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毛阿妹作为方文海的母亲,方智仁作为方文海的父亲,两人并无任何安排方文海财产的法律权力。
2)毛阿妹是方文海的生母,但方文海从出生起就是由方智仁的母亲育融抚养长大的。
3)方智仁在1965年已经多次表达拒绝丁姓私人助理因该签名信件而要求交付方文海的应得财产的要求。方智仁在1965年所支付给丁姓私人助理的2万余元,是在当时就被方智仁称为“毛阿妹子宫的买断费”,方智仁在当时也已经强调,在方智仁支付该款项后,方文海的一切从此与毛阿妹的十月怀孕无关。
4)我方敏代表方智仁和方文海父子,在此拒绝丁姓私人助理家人的该要求。
----2019年8月30日。
有关我方敏和我所继承的方家的相关说明:
1:我方敏是方历其方智仁父子及育融各自指定的继承人,方历其方智仁和育融的相关一切法律事务由我方敏处理。
2:毛阿妹1957年去世后,都是由丈夫方智仁处理一切相关事务,我方敏是方智仁指定的继承人,我方敏处理有关毛阿妹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3:我方敏是在2007年在南京探亲期间由我父亲方文海授权全权处理我母亲王博贤全部事务的,我方敏是方文海1974-1975年期间已经指定的方文海继承人,我方敏处理方文海王博贤的一切相关法律事务。
4:如果方文海王博贤还在人世,在方文海王博贤本人自己出面处理各自法律事务之前,我方敏处理方文海王博贤的一切相关法律事物。
5:毛阿妹本人从未授权方智仁以外任何人处理其任何事务,我方敏反对利用毛阿妹的任何婚恋经历牟利的行为。
----2019年8月30日。
据说,丁姓私人助理亲朋很愤怒地原因是,他们有一张毛阿妹1957年的签名信件,该信件表达毛阿妹愿意让方智仁将方文海应得的财产支付给与丁姓私人助理。据说丁姓私人助理家人要求必须按照该签名信件给付方文海名下财产。
我方敏对此回应:
1)我父亲方文海在1957年已经年满24岁,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人。依据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毛阿妹作为方文海的母亲,方智仁作为方文海的父亲,两人并无任何安排方文海财产的法律权力。
2)毛阿妹是方文海的生母,但方文海从出生起就是由方智仁的母亲育融抚养长大的。
3)方智仁在1965年已经多次表达拒绝丁姓私人助理因该签名信件而要求交付方文海的应得财产的要求。方智仁在1965年所支付给丁姓私人助理的2万余元,是在当时就被方智仁称为“毛阿妹子宫的买断费”,方智仁在当时也已经强调,在方智仁支付该款项后,方文海的一切从此与毛阿妹的十月怀孕无关。
4)我方敏代表方智仁和方文海父子,在此拒绝丁姓私人助理家人的该要求。
----2019年8月30日。
有关我方敏和我所继承的方家的相关说明:
1:我方敏是方历其方智仁父子及育融各自指定的继承人,方历其方智仁和育融的相关一切法律事务由我方敏处理。
2:毛阿妹1957年去世后,都是由丈夫方智仁处理一切相关事务,我方敏是方智仁指定的继承人,我方敏处理有关毛阿妹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3:我方敏是在2007年在南京探亲期间由我父亲方文海授权全权处理我母亲王博贤全部事务的,我方敏是方文海1974-1975年期间已经指定的方文海继承人,我方敏处理方文海王博贤的一切相关法律事务。
4:如果方文海王博贤还在人世,在方文海王博贤本人自己出面处理各自法律事务之前,我方敏处理方文海王博贤的一切相关法律事物。
5:毛阿妹本人从未授权方智仁以外任何人处理其任何事务,我方敏反对利用毛阿妹的任何婚恋经历牟利的行为。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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