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2019 华人耻笑:“方敏,你脑子有没有问题?根本逻辑不通啊!”

这一阵子,我也一直在问,究竟什么原因让很多人认为我是一个坏人,究竟什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原因”,所有人都知唯有我不明白?没有亲情,没有情份,甚至素不相识,在这种简单的社会关系中,只谈法律权益,只需逻辑理解,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那么多人都认为其实很简单的逻辑问题,我就是看不明白?

1)有关遗产继承。

据说已经核实了个人继承税相关的,康州在2004年的当时确实是“不征收”。但针对财产的联邦继承税,如果我真实继承财产,为何却完全不用交税在逻辑上不通。

依据我的理解,我所继承的所有信托,没有一个是在美国设立的,所以,对美国而言,全部都是外国资本在美国的投资,我本人当时是中国公民美国居民,所以,都不在联邦继承税(针对财产征收)的法律覆盖范围内。康州的个人继承税在2000-2004年年底期间内是“不征收”的。

不征收和税收减免的区别:税收减免是指继承税是法律所规定的应征税项目,但有法律所调降的应征税率;不征收是指根本就没有由法律规定的“继承税”这项应征税的项目。

在美国,只要是法律上规定是不交税的,就不用特意填份税表,更不用特意告知政府依据法律不用缴纳的税款究竟全额是多少。原因?就是因为2004年康州没有这个税。

看看逻辑:1)既然没有这个税,就不会有政府准备好的相应税表可以填写,2)因为没有税法法律规定个人继承财产必须交税州税,就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应缴税率,也就没有应缴税率的具体数字用以计算应缴税款,也就不需要填一份没有数字可填的税表。

究竟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的财产,以及应该如何继承,都是由法律所规范的,不是逻辑。如有是否法律权益的疑问应该是向公安机关警察局查询,或向律师咨询,我已经公开了的相关信息足够这类咨询用途。请不要就任何相关疑问对我继续骚扰。

2)智慧专利收入

我的解释:比较大的研究项目的智慧专利,一般都是登记在研发主导公司的名下的,参与的研究人员依据参与贡献大小的评估结果而参与专利奖金分成。因为智慧专利数额巨大,购买单位一般需要筹措资金,所以支付方式类似私人买房,分首期和每月付款。个人奖金是在研发主导公司收到付款之后发放,也是分为首期和每月支付,研发主导公司就是奖金发放公司。每月支付发放方式类似工资,由公司会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作奖金发放表(工资单),然后依据奖金发放表支付。有些时候,大公司的生产部门是智慧专利的购买单位,智慧专利的出售单位是同一家公司的研究部门,这也就是国内所熟悉的各部门账务独立核算。

我个人的情况是,因我不是奖金发放公司的雇员,所以,在奖金发放公司的会计部门制作好工资单后,这份有我名字的工资单和相应款项是被交付给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公司或律师公司具体处理发放事宜的,据说是在这个过程中被提领的(即工资单上我的名字被换了)。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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