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19 华人好奇:“方敏,你为何说有关财产的法律纠纷根本不存在?”
很多南京人上海人浙江人都很关心的,我的财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矛盾究竟是什么?继承财产本身其实是很简单的法律事务,所以国外普遍没有什么就此的嘈杂声音。我与国外富豪的“究竟谁的钱“的矛盾其实是有关那些付款公司究竟是谁在投资的矛盾,并不是有关我个人的矛盾,而是多年投资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投资困扰,但因为一些刻意非刻意的弄不清,就变成了针对我个人的矛盾。
依据继承法,在我的爷爷方智仁有四名子女的情况下,我作为其中一名子女的小孩,爷爷方智仁名下的财产并没有我方敏直接应得的一份,我方敏只能做为爷爷方智仁的长子方文海(我父亲)的一个孩子,分到我父亲方文海所得份额的一部分,而不是直接提领爷爷方智仁名下财产。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争议的。
依据信托法,我爷爷方智仁在1948年为我设立的信托并在1948年就已经明确指定了我方敏是唯一受益人又从未更改的情况下,这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就是由我方敏一个人百分之百所拥有。这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争议的。
矛盾其实就在于这些利益相关人士似乎不愿理解什么是信托以及什么是信托的法律定义,也似乎不愿理解法律对于行为的规范是要求遵守且不得随意因为个别人的理解而更改法律(法律是只能由国会全国人大更改的)。其实,如果这些人对我的说辞有异议,他们也是应该向懂法律的人士(即律师事务所)查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查实一些信息,他们所指控的“盗窃了他们所应继承财产”的罪名是刑事罪名,查办他们所指控的这个罪名在国际上都是属于国际刑警合作的范围的。
参阅我在2019年8月8日在本博客所发表的相关信托解释的博文:https://somebodyinma.blogspot.com/2019/08/08-08-2019.html 。
----2019年10月14日。
有关:如果我方敏选择捍卫自己的私人法律权益,那么对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会不会受影响?
我的回答:虽然听着会觉得有点拔高我的私人法律权益对中国市场的"可能影响",但我也还是愿意指出:
举例比如美国麻省著名的”大麻有限度的合法“议题,就是因为与每一个麻省居民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而难以就此特定议题由麻省议员(麻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以简单常规投票方式决定的,所以,麻省的”大麻有限度的合法“议题是交付痲省人民以”一人一票“的公民投票方式(全民公投方式)让全省每一个居民自己投票决定的。
----2019年10月24日。
依据继承法,在我的爷爷方智仁有四名子女的情况下,我作为其中一名子女的小孩,爷爷方智仁名下的财产并没有我方敏直接应得的一份,我方敏只能做为爷爷方智仁的长子方文海(我父亲)的一个孩子,分到我父亲方文海所得份额的一部分,而不是直接提领爷爷方智仁名下财产。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争议的。
依据信托法,我爷爷方智仁在1948年为我设立的信托并在1948年就已经明确指定了我方敏是唯一受益人又从未更改的情况下,这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就是由我方敏一个人百分之百所拥有。这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争议的。
矛盾其实就在于这些利益相关人士似乎不愿理解什么是信托以及什么是信托的法律定义,也似乎不愿理解法律对于行为的规范是要求遵守且不得随意因为个别人的理解而更改法律(法律是只能由国会全国人大更改的)。其实,如果这些人对我的说辞有异议,他们也是应该向懂法律的人士(即律师事务所)查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查实一些信息,他们所指控的“盗窃了他们所应继承财产”的罪名是刑事罪名,查办他们所指控的这个罪名在国际上都是属于国际刑警合作的范围的。
参阅我在2019年8月8日在本博客所发表的相关信托解释的博文:https://somebodyinma.blogspot.com/2019/08/08-08-2019.html 。
----2019年10月14日。
有关:为何中国法庭就是不受理有关的“财产纠纷”,是否因为没有遗嘱在手?
我的回答:不只是中国法庭,世界各国的法庭都不会受理的,遗嘱不是法庭审理类似案件的唯一要素。我方敏就此的解释:
有关:如果是祖产,为何不愿意公布遗嘱?
我的回答:
1)如是祖产,就都先说明是谁家的祖?
3)遗嘱属于私人文件,但不公布遗嘱并不妨碍司法调查遗嘱内容,也不妨碍其他任何人的司法权益。
我的回答:不只是中国法庭,世界各国的法庭都不会受理的,遗嘱不是法庭审理类似案件的唯一要素。我方敏就此的解释:
- 据说美国司法部就我的合法生活费用给付的正式解释:钱的来源合法,钱的给付合法,钱的收入税税率合法。
- 在钱的来源非常清楚是源自美国公司的生意盈利的情况下,这些来自中国的”财产纠纷“,非常明确是和”钱的来源“没有任何关系。
- 在”钱的给付”是由明确的美国付款公司的上级投资公司所合法指示的情况下,这些来自中国的”财产纠纷“,非常明确是和”给钱的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生意往来纠纷是商业纠纷,而非由投资利得所支付的生活费用给付)
- 在基于中国的“财产纠纷”和我的生活费用钱款根本无关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庭都不会受理这种“财产纠纷”的。
我的回答:
1)如是祖产,就都先说明是谁家的祖?
-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说明那些来自中国的“登记继承人”是来自同一祖先的或者是曾经的一家人。既然不是一个祖先,又从来不是一家人,那些来自中国的财产纠纷究竟在争的是谁家的祖产?
2)信托的财产不是祖产,而是祖先已经给予的财产。
- 信托的财产不在祖先名下,而在信托受益人名下。
- 信托就是一张由祖先写好了信托受益人名字的存折。
- 据说美国司法部有正式查核也有就此的正式说明。
- 如果已经查核证实,遗嘱是明确指定只有一个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继承,即给钱人的给钱指示明确指示所信托的财产是只给一个人的情况下,也属于没有任何财产纠纷可以被法庭所受理的。
有关:如果我方敏选择捍卫自己的私人法律权益,那么对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会不会受影响?
我的回答:虽然听着会觉得有点拔高我的私人法律权益对中国市场的"可能影响",但我也还是愿意指出:
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是十三亿人民所共同拥有的,而我方敏在中国的投资参与中国的发展建设并不与中国十三亿人民的普遍利益相违背。
我的上述观点是说全国十三亿人民的代表(全国人大)只有在获得13亿人民就“中国市场是否必须关闭对方敏的投资”这一特定议题的明确授权,才能说全国人大代表就此特定议题的投票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意见在郑重投票,而不是这些人大代表自己的个人己见。我认为必须说清楚“我方敏捍卫自己的法律权益并不违背也并不伤害十三亿中国人民的普遍利益”。举例比如美国麻省著名的”大麻有限度的合法“议题,就是因为与每一个麻省居民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而难以就此特定议题由麻省议员(麻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以简单常规投票方式决定的,所以,麻省的”大麻有限度的合法“议题是交付痲省人民以”一人一票“的公民投票方式(全民公投方式)让全省每一个居民自己投票决定的。
----2019年10月24日。